斗门男子冒充警察,骗了多女共计80多万

近日,斗门公安分局坭湾派出所抓获一名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男子。 经查,该男子为梁某雄(36岁),已婚。

冒充警察,女友信以为真。

几年前,梁某雄通过一款 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在某医院工作的笑笑(化名)。从那时开始,两人一直恋爱至案发之日。

梁某雄以上夜班为借口,欺骗妻子,跑去和笑笑幽会。平日又借出差等各种理由,欺骗笑笑,回家陪伴妻子。

梁某 购的警用装备和证件

为何笑笑一直都没发现梁某雄的真实身份?

梁某雄平时会穿着其 购的警服和带一些警用品回家,在路上看见巡逻的民警,会远远发一个自拍合影与笑笑分享“警察”工作日常。

因看到家中的制服和梁某雄发的朋友圈工作照片,笑笑对梁某雄的警察的身份深信不疑。

骗子的狐狸尾巴是怎样暴露的?

在和笑笑交往的日子里,梁某雄以交房租、买地皮、买车等名义多次向笑笑拿钱,获取钱财高达70多万元。

笑笑为了给梁某雄筹钱,多次向朋友、家人借款,并欠下一笔信用卡债款。后来,因被催债,笑笑在偶然间看到了梁某雄的驾驶证件,便与闺蜜一起前往了驾驶证上标明的住址,找到了梁某雄的家人,于是真相大白。

在与笑笑恋爱期间,梁某雄还假借“警察”身份以办理户口、找关系调动工作等名义,骗取了笑笑的3名女同事一共10多万元。

这一切,梁某雄的妻子及家人并不知情。

被抓获的梁某雄

4月14日,坭湾派出所将梁某雄抓获。目前,梁某雄已被斗门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是“骗”,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行骗;而诈骗罪的行为手段则不限于此。

第三,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既包括财物,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第四,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

需要指出的是,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时,属于本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对此,应按刑法理论上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来解决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即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本罪,但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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