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当下的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形式给予了极高的宽容度,但这不是律师提交证据不规范的理由。太多的经验告诉我们,律师手中的证据能够规范、认真的编排,可以更好获得法官的认可。如果每位律师在诉讼中的各个微小的层面都有所提高,我们将会为此创造一个值得尊敬的行业。

在互联 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

2015 年 2 月 4 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是电子数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实施的《中国签字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了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仅因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20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这也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早已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在此类证据举证时常见的就是简单截取几张图就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很难把握其证明力度。

01 电子证据提交方式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 后提交法院。其中:

(1)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2)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3)电子证据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要能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5)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常用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

02 出示微信证据的方式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 名称,登录页面可以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第 1 页。

2. 展示持有人个人信息界面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第 2 页。方式是点击微信界面“我”→“微信 ”→个人信息。

3. 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第 3 页,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 、手机 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提交证据时,可以对重要的内容进行特殊标记,方便法官查看及对方质证。在庭审时对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展示。

5. 关于微信转账记录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底部菜单栏点击“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作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 Excel 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 PDF 格式。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03 出示支付宝证据的方式

1. 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 、身份认证信息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第 1 页。

2. 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 名称及真实姓名,作为此项证据第 2 页。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作为此项证据第 3 页。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作为此项证据第 4 页。

如果需要查看电子回单的,在转账支付信息页面点击“申请电子回单”,按要求输入姓氏、邮箱等信息,可以申请电子回单。电子回单详细记录了付款方、收款方、付款时间、付款金额、摘要等内容。常作为财产纠纷、诉讼、税务稽查等事务的证明材料。

04 出示电子邮件证据的方式

1. 由电子邮件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以 QQ 页邮箱为例,登录页面作为此项证据第 1 页。

2. 登录后,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作为此项证据的第 2 页。

3. 如果需要展示邮箱附件信息的,在举证时应先下载附件内容打印,作为此项证据第 3 页。庭审时在附件处点击预览或下载并与提交件核对。

05 出示短信证据的方式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 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 码。

上述微信、支付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证据的举证方式是基于相关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留完整下进行的。

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丢失或数据删除等可能,在准备诉讼时一般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一般也会指引进行公证,并释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会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诉讼风险。

在诉讼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主张的用户身份不予以采信。

通常情况下,支付宝用户个人信息中显示已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如下图),并且与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信息一致的,证实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对于微信用户主体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页、博客、微博客等 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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