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预测,未来15年近90%的新闻稿件将由机器人完成,大量的美术、音乐等艺术作品也将出自人工智能创作。
你不信?
2016年,索尼巴黎计算机科学实验室研究人员哈杰里斯和帕切特曾开发了一个名为“DeepBach”(深度巴赫)的神经 络,创作出了2503首“神似”的巴赫众赞歌。
2017年5月,微软公司在北京发布了人工智能“小冰”的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计139首现代诗。机器人诗集的出版,衍生了一个新概念“人工智能创造”(AI Creation),微软就此提出了“人工智能创造”的三原则:
第一,人工智能创造的主体,须是兼具IQ与EQ的集合体,而不仅是具有IQ;
第二,人工智能创造的产物,须能成为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而不仅是某种技术中间状态的成果;
第三,人工智能创造的过程,须是对应人类某种创造力的行为,而不是对人类劳动的简单替代。
2017年8月21日,美国 红歌手Taryn Southern在YouTube上传了一首单曲《Break Free》, 称这是她和AI作曲平台共同完成的,其实是Taryn Southern写了一段主旋律,放入AI平台中,然后通过选择情绪、乐器、节奏等参数,AI自动生成副歌、添加和弦,变成了完整的曲子。
AI还能作画,甚至AI画作还相当“名贵”。
2018年,一副AI创作的名为《Edmond de Belamy》的男性肖像画,被佳士得拍出了43.25万美元(加上佣金和其他费用)的高价。
那么,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表达”,还是仅对已知事物的“反映”?
“可版权性”即它成为法律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与人类创作作品,在“思想表现形式”及其独创性要求方面很难辨识,这是因为它们具备一般作品的“可版权性”条件。
在国内,不论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学界看法,基本观点是一致的,AI创作的作品并不能拿到版权。
比如毕加索的名画《格尔尼卡》,描述了纳粹德国轰炸西班牙重镇格尔尼卡的场景,体现了毕加索当时的愤怒以及想要控诉法西斯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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