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由于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向海关 检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请问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构成违法,具体会受到何种处罚要结合案情确定,如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然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 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 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贵司使用伪造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如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而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法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和2017年8月向W海关分别 关出口到澳大利亚两票货物, 关单 分别为425820160000XXXX71、425820170000XXXX30,产品名称为铝护栏,正常申请签发地证书编 分别为A1637091042XXXX7、A1737091042XXXX1,货值共计35935.14美元。2020年12月,W海关接到国外官方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经调查,发现该退证函项下证书中货物描述、签证时间、证书编 、官方印章等信息均为伪造,系当事人单位业务人员于2020年9月用修图软件自行修改。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客户往来函件、退证查询函、产地证及随附资料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检过程中,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单证应当真实、有效,否则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本案中,经W海关调查,当事人用修图软件自行修改国外官方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项下证书中货物描述、签证时间、证书编 、官方印章等信息,系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之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W海关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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