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 内容的版权保护正面临着侵权的日益隐秘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问题。这是一个“侵权”和“反侵权”持续胶着、拉锯和对抗的博弈过程。
内容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十余年, 络视频、 络文学、 络音乐、 络游戏等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迭代。伴随产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保护体系不断健全。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持续出现是行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正如在互联 视频刚刚出现的时候,用户们不会想到,智能手机端的竖屏短视频会受到追捧。各类打怪游戏风靡之时,游戏玩家也没有预料到,沙盒、卡牌手游已经成为 游主流。
互联 内容产业的飞速发展,也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互联 内容的版权保护正面临着侵权的日益隐秘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问题。这是一个侵权和反侵权持续胶着、拉锯和对抗的博弈过程。
数据显示,十八大以来,各级版权监管部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4.06万余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1.26亿件。“剑 ”行动是其中的代表性举措。从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先后联合公安部、工信部、 信办连续18年开展打击 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针对 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 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截至2021年,“剑 ”行动删除侵权盗版链接809万条,查处 络侵权盗版案件5101起,关闭侵权盗版 站10076个,将3029家大型 站纳入版权重点监管, 络版权环境日益清朗。
知识产权创新是激发全 会创新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亦需知识产权制度的与时俱进和保驾护航。
01
十余年,年年有“重点”
对于侵权,打击治理是主基调。十余年来,专项打击治理从未间断。梳理这十余年的打击治理可以看到,每年都有重点针对的领域和问题,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的思路贯穿始终。
2009年—2015年
2009年是中国 络视频行业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 络视频行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获得集中讨论,包括盈利模式,侵权盗版、行业机制以及发展方向等。时至2022年,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09年1月,激动 联合近80多家版权方宣布联合组建“反盗版联盟”,将矛头指向盗版视频 站。当年7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对6家视频 站提起162件诉讼,索赔1620万元。同年8月,央视 和凤凰 携手上海文广、北京电视台等成立 络视频版权保护联盟。从纷争内容看,焦点都是版权问题。
2010年7月21日,打击 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 行动”在全国正式启动,国家版权局对外介绍“剑 行动”的相关情况时表示,剑 行动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净化 络版权保护环境的迫切要求。如何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创新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已经成为维护良好的 络市场秩序、保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剑 行动,就是将打击 络侵权盗版作为版权执法的重中之重,以查处大案要案为手段,进一步净化 络版权保护环境,以 络版权保护工作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11年,图书版权 络平台侵权问题集中爆发,首当其冲的平台是百度文库。同年的3月15日,包括韩寒、慕容雪村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3月30日,“出版业与作家反侵权同盟”发出《树欲静,而风未止——出版业和作家群体反侵权同盟联合声明》。国家版权局介入调查处理百度文库事件,并约谈百度高层。2011年7月26日,国家版权局就百度侵犯著作权,对百度作出行政处罚。
2012年,打击 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 行动”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三家部委牵头增加为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 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开展,继续开展视频 站主动监管工作,加大对本地有影响的各类提供视频内容、搜索链接、存储空间服务的视频 站的监管力度。同时,针对电商平台上侵权盗版书籍盛行,明确要求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有影响力的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
2013年,反盗版再次聚焦 络视频。当年11月13日,中国 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在京启动,优酷土豆集团、腾讯视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美国电影协会(MPAA)等联合发布“中国 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的盗版侵权,百余起案件获得立案。就在这一年,国家版权局认定快播公司构成盗版,处以25万元罚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15年的反盗版重心指向 络音乐领域,2015年1月29日,中国 络正版音乐促进联盟成立。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 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责令 络音乐服务商在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也被称为史上“最严版权令”。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信息,通知发布后,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 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了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
2016年—2022年
2016年, 络文学与 盘治理是重点工作。2016年,国家版权局将打击 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列为“剑 ”行动重点任务,集中力量进行严厉整治。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加强 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正式建立 络文学作品版权“黑白名单制度”,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 络服务商“黑名单”、 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 盘曾是很多用户进行 络内容分享的重要渠道,很多云盘的分享功能已经偏离了云端存储的核心功能定位,使得云盘成为非法资源站存储侵权内容的集散地。2016年3月开始,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工信部等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UC 盘、新浪微盘等先后关闭。
2017年,针对应用程序(下称“App”) 商店和App提供者未经授权擅自发行和传播新闻、文学、影视、动漫、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了对聚合类App、 络电视棒及电视机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如天津、江苏、广东等地先后查办了“吉吉影院” 、“迅播影院” 、“手机看电视直播” 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
2019年,《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电影上映后,在 络上出现了大量盗版资源,这些盗版行为给当年春节档电影造成的票房和正片视频平台损失约7.87亿元。“剑 2019”专项行动重点行动之一就是开展院线电影 络版权专项整治。
2020年,治理方向开始聚焦“规则”,滥用“避风港”规则实施侵权被重点整治。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和人们对短视频平台的青睐,短视频平台也成为 络侵权的多发领域。侵权表现为未经授权复制、表演、 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而短视频平台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针对上述情况,2020年6月,“剑 2020”专项行动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院线电影 络版权专项保护,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通过流媒体软硬件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其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整治以短视频形式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 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
2022年,强化短视频、剧本杀版权监管成为重点工作。截至2021年,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34亿。2022年9月,“剑 2022”专项行动明确提出对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进行专项整治。另外,加强对 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 络平台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还强化了对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 络新业态的版权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 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
02
版权保护的制度演进
聚焦重点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日常巡查、执法,开展专项行动,已经成为治理工作的常态。但 络侵权盗版行为也呈现出不断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探索、建立制度措施,运用新技术,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不断提升治理效能,成为另一项重要工作。一直以来,各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举措也处于不断进展中。
1、重点 站(平台)监管
随着移动互联 的普及,App成为主要互联 端口。2018年,监管部门又把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哔哩哔哩等热点短视频应用程序纳入重点监管,一方面重点打击短视频领域的各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引导短视频平台企业规范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构建良性发展的商业模式。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对大型互联 企业的版权重点监管,将3029家大中型视频、文学、音乐、新闻 站等纳入版权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一步完善公示、约谈、警示制度,要求 站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下线无授权作品,推动权利人方与 络服务商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通过重点监管,提高了 站(平台)的正版率,有效带动了其他领域 络版权状况的改善。
2、“通知-删除”规则及演进
“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出现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国的《信息 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采纳了这一规则。早期的互联 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聚焦在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自己负责监控 络, 络服务商负责接收通知、移除侵权内容。这一规则在 络内容平台,乃至电商平台都被广泛采纳和使用。
但随着互联 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型 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出现, 络侵权也变得常见而多样。 络平台侵收到权利人预警函之后,删除成效不佳,致使平台内侵权内容仍大量存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现有规则体系已无法真正实现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的保护平衡。
近年来,国内立法层面在这一规则的认识和运用上,也逐渐开始改变。2018年,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第42条和第45条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改造;扩充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必要措施”的种类。《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7条也明确, 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黑白名单”制度
虽然“通知—删除”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打击侵权盗版的作用,但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 的迅速发展, 络侵权盗版问题仍然十分严重。2016年国家版权局以 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为切入点,开始探索“黑白名单制度”。
2016年11月,在《关于加强 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第11条中明确提出,国家版权局建立 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 络服务商“黑名单”、 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一方面,将那些从事侵权盗版的 站纳入“黑名单”,解决“只管乖孩子,不管坏孩子”的瓶颈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布重点监管作品“白名单”,明确热门文学作品的授权链条,解决版权纠纷中的“明知”“应知”问题。希望通过尝试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为突破口,建立健全 络文学版权使用传播的长效机制。
4、压实平台责任
不管是互联 初期的 站,还是移动互联时代的App,平台是内容的聚集地。随着互联 技术的进步,互联 场景在变化,平台角色也在转变。学界、业界有一个共识: 络平台已经不仅是 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很多时候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根据收益与风险一致的规则, 络平台企业应当适用新技术,积极承担注意义务。同样, 络平台所应采取的保护版权的必要措施,也需要多角度理解。
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2021年5月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2021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发布会上,国家 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站平台是 络信息内容的交流传播渠道,明确提出“四个强化”压实 站平台主体责任。
2021年6月1日,国家版权局举办的2021中国 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在大会发言时指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络新闻、短视频、直播等领域的侵权盗版乱象,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动互联 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 络版权保护的主动性。为了促进 站平台自我规范管理,推动互联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9月15日,国家 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 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引导推动 站平台准确把握主体责任。
从总体趋势来看, 络平台所呈现出的平台属性和产业特征要求其承担更高的侵权注意义务。
5、惩罚性赔偿
络侵权维权,诉讼是主要手段。从司法实践看,版权方取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被司法认定,已经没有太大难度。侵权行为成立,该如何赔偿,除了赔偿,是否该对侵权行为处以惩罚性赔偿,以威慑侵权行为,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总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已经日益获得认同并被逐步运用于司法实践。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3月3日起施行。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全部要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新版《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便是在责任承担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说,随着我国相关立法和审判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推进,在版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已经成熟。
2021年12月27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第25项工作再次强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惩罚性赔偿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的局面,有效打击侵权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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