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男子刘某通过某 交软件结识了姜女士,两人由于意趣相投,相聊甚欢。在 上聊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关系日渐亲密。
这天晚上,躺在床上万般无聊的男子刘某,像往常一样打开了某 交软件,找姜女士聊天。两人在闲聊的过程中,男子刘某试探着询问姜女士,是否愿意在线下见个面。
姜女士犹豫了一番后,婉言拒绝,刘某心里感觉甚是遗憾。不过紧接着,姜女士突然又改了口,暗示刘某想要见面也可以,不过,刘某需要有所“表示”才行。
刘某明白姜女士话里的意思,当即喜上眉梢,随后大方地表示,只要两人能够见面,愿意给付3千元费用,让姜女士购买礼物。姜女士听罢,顿时喜滋滋地答应了见面。
之后,两人便约定了见面的具体时间,而刘某为了表示诚意,还提前订好了当晚的酒店房间,并将酒店地址发给了姜女士。
然而,到了约定见面的那天,由于事出意外,刘某因公司临时有急事导致无法赴约,而姜女士对此也不着恼,还非常体贴地表示,两人之间见面的约定长期有效。
几天之后,当男子刘某准备再次邀约姜女士见面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她,而且留言也不回。正当男子刘某暗感纳闷时,却突然接到了警方的传唤电话,让其到警局协助调查。
到了警局后,男子刘某这才得知,姜女士和他人在某酒店从事非法交易活动时,被警方当场查获,已经被处以了行政拘留。
而警方通过查看姜女士的手机聊天记录,顺藤摸瓜又发现了好几位与她进行非法交易活动的人员,这其中就包括男子刘某,因而让其到警局协助调查。
最终,警方认定男子刘某构成嫖娼,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判罚,男子刘某却表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遂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判罚。
庭审上,刘某认为,他和姜女士之间,只谈好了价格,没有发生关系,两人自始至终并没有见过面,因而警方凭什么认定其构成嫖娼?而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定男子刘某涉嫌嫖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依法撤销了警方对刘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首先,本案中,刘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嫖娼,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有三个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本案中,男子刘某和姜女士之间,自始至终并没有见过面,两人之间没有发生关系,也不存在发生关系的可能性。
因此,由于两人并不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因而男子刘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嫖娼,的确有法律依据。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警方为何认定男子刘某构成嫖娼呢?
庭审上,警方陈述的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男子刘某曾表示,只要姜女士答应见面,便愿意给付3千元费用。因此,两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而且也已经谈好了价格。
此外,男子刘某还提前订好了酒店房间,属于已经着手实施。另外,两人最后之所以没有见面发生关系,是男子刘某由于公司临时有急事,这个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男子刘某和姜女士最后没有发生关系,不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可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那么,现在最后一个问题来了,本案中,法院为何认定男子刘某涉嫌嫖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撤销了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呢?
庭审上,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警方作为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男子刘某的确构成了嫖娼,因而据此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不过,根据警方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男子刘某构成嫖娼。因为刘某自始至终均声称,他承诺姜女士的3千元钱,是为了表达好感,给其买礼物的,而并非是嫖资,且有聊天记录为证。
由于警方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实证明这3千元钱属于嫖资的范畴,因此,法院认定男子刘某涉嫌嫖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本案中,由于警方认定男子刘某构成嫖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法院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判决,撤销警方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结语:
是否以金钱财物为媒介,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之所在。换句话说,如果无法认定两人之间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那么,即使两人发生了关系,也无法认定为卖淫嫖娼。
就本案而言,男子刘某承诺姜女士的3千元钱,根本无法认定为嫖资的范畴,因为男子刘某始终声称这笔钱是为了表示好感,给姜女士买礼物的,且有聊天记录为证。因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3千元钱属于赠与性质,而并非属于金钱财物交易。
因此,本案中,由于无法认定两人之间存在金钱财物交易,警方认定男子刘某构成嫖娼,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而法院据此撤销对刘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可谓有理有据。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认为男子刘某是否构成嫖娼呢?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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