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空气币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涉嫌帮信罪

一前言

几年前比特币的火热带动了整个虚拟币行业的发展,各式各样的虚拟币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追捧。犯罪团伙就乘机创造空气币的概念,并利用这些概念圈钱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与此同时,随着空气币黑产规模的扩张,也加大了该类产业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互联 公司或个人会为空气币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在此律师提醒你一定要警惕其中存在的刑事风险!

二典型案例

(一)【(2021)沪0107刑初21 】(下简称“21 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刘1明知他人利用虚假的虚拟货币APP软件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对方开发“梅茨勒货币”等APP、提供服务器租用及维护APP正常运行等技术支持,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1、李某、刘某2、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

(二)【(2020)浙0702刑初651 】(下简称“651 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江某金(另案处理)通过互联 联系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即被告人卢XX,提出订购虚拟币交易软件,并明确要求该交易软件须带后台操控价格走势的功能。XX公司按流程,在得到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蒋XX的认可后,由销售部的被告人苏XX、卢XX,项目部的被告人郭X、宋XX,技术部的被告人杨XX等相关人员组成团队,在明知后台操控功能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江某金先后制作了“24DCEP”、“24CBDC”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付江某金使用,并为平台后续运行提供技术支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3万元。江某金利用上述两平台,伙同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赚钱的方式,利用软件后台操控功能,骗取包括家住金华市婺城区的陈某、金某在内的10余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蒋XX、苏XX、杨XX、郭X、卢XX、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单位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蒋XX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苏XX、杨XX、郭X、卢XX、宋XX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

三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 接入、服务器托管、 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论是在21 案还是651 案中,在主观故意层面,审理法院均认为行为人系明知空气币平台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且行为主观上至少持放任的态度;在客观行为层面,行为人搭建 站、软件及提供服务器租用的行为,为空气币平台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审理法院也认为两案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两案法院均认为,涉案被告人、被告单位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已经构成帮信罪!

四结语

千万不要以为没有参与电信诈骗等犯罪的实行行为就能幸免于刑法的惩罚,如果空气币平台的功能存在明显违背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等异常情况,司法机关极有可能就会推定行为人对平台的具体性质存在明知,进而认定其存在帮助平台的主观故意,此时就极有可能入罪帮信。因此,为该类平台提供搭建 站及APP、服务器租用、设立通讯组等服务时务必要警惕刑事风险!

备注:以上的帮信罪为“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

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曾获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杨凌智,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助理。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2年3月7日
下一篇 2022年3月7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