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 络服务新形态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从事商业众筹 络服务。
案情简介
追梦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追梦 (www.dreamore.com)以及基于微信 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均由原告所有并经营。
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取得第16370611 “轻松筹”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权。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 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远程数据备份及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
此外,被告系涉案APP的软件运营商,其在涉案APP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亦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 服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被告使用的“轻松筹”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轻松筹”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判断本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被告提供的涉案服务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 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从原告在一审中的举证来看,其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所涉及的服务具体是指:第一,以“放空自己,回归自然!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为例的“梦想清单”服务;第二,以“寻味福建——林下「紫灵芝」「灵芝茶」(第二期)”项目为例的“预售尝鲜”服务;第三,包括“大病救助”在内的“微爱通道”服务。
显然,被告在该项目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市场营销、募集资金、资金监管等多重商业事务属性;而支持者对发起人10元以下不计回 的支持行为,则与“寻找赞助”服务较为相似。
除此之外,被告面向的服务对象也比较广泛,一般并不限定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之,第35类“通过 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则是指 络服务提供者通过 站对外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服务目的在于通过为工商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商业信息辅助服务来实现盈利;服务的内容和方式通常包括商业信息的采集整理、汇编加工、分析研究、商业咨询等数据服务;服务的对象应为工商主体,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或者组织等。
第二,关于“预售尝鲜”服务。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被告提供的“预售尝鲜”服务与其“梦想清单”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但结合该类项目发起人承诺回 的内容来分析,二者的服务属性亦略有差异。
以“寻味福建——林下「紫灵芝」「灵芝茶」(第二期)”项目为例,该项目发起人为灵芝特产种植户,其在“项目详情”中表示希望通过该项目推广家乡特色产品,并通过一站式模式将特色产品送达给消费者;而支持者则可以通过投入资金获得相应承诺回 ,即:当投入10元以下时,不计回 ;当投入45元时,获得特色产品100g;当投入82元时,则获得特色产品200g。此外,发起人还承诺支持成功后2天内发货。
由此可见,被告在该项目中从事的服务,本质上应属于“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通过 站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范畴;其服务的对象一般为农产品种植户,具有较强指向性。因此,被告提供的“预售尝鲜”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 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亦较为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
法官手记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 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传统产业的深入融合,以互联 为基础设施和实现载体的服务新形态不断出现。
在判断此类服务与某一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片面地以实现载体、表现形式等外在因素具有一定交叉、重合,即认定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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