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营机构因介绍投资软件存在误导性陈述等问题被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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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辖区某投资咨询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五方面问题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机构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印章管理不规范。用印登记管理不完整。

二是无证展业的问题。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员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三是未揭示潜在风险。存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提示潜在风险的情形。

四是存在误导性陈述。员工在介绍投资软件工具时,存在误导性陈述。

五是留痕管理不完善。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留痕管理不完善。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五方面的问题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规对该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规定时间就整改落实情况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 告,监管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应遵守监管要求

此处重点探讨一下第四个问题——在介绍投资软件工具时存在误导性陈述,也就是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中存在违规行为。

在梳理具体监管要求之前,首先是要明确“荐股软件”的范围。按照监管部门的界定,“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对于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方面,监管部门有两个比较具体的规则:《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具体的要求,壹口挑重点梳理如下:

1.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4.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5.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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