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涉案 络游戏《EVEOnline》的前身是《星战前夜EVEOnline》。2012年2月21日,游戏运营商从广州光通变更为上海邮通时,更名为EVEOnline。
本案原告陈某曾在2006年6月注册星战前夜游戏账 (“原EVE账 ”),2007年在世纪天成官 注册了游戏账 A。
运营商变更后的2012年3月26日,陈某将原来的EVE账 和2007年在世纪天成 站注册的A账 成功绑定,绑定后就可以通过A账 登录EVE游戏,同时享有EVE游戏账 中的角色的相关权利。
争议
上海邮通认为陈某在游戏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即利用EVEOnline从事出售游戏内物品或货币获取现实货币收入的商业性行为。上海邮通认为违规行为的具体操作步骤是:
2012年8月9日,上海邮通依据《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EVEOnline违规处罚条例》,永久封停陈某的A账 。
陈某说自己只有一个A账 ,上海邮通无端封停账 已经构成违约,在2013年1月9日以 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由将上海邮通诉至法院。
举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存在被告所称的违规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要对陈某作出处罚,就要举证“违规行为具体实施步骤”中的各个游戏角色和陈某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达不到上述证明要求。
我们看看被告提交了哪些证据:
其中,前五个是游戏运营数据库中调取的数据,最后一个是淘宝 页截图。
第一,被告从淘宝 卖家6次挂单销售EVE 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数量、付款时间,结合“i疯子学院I”的发货时间、数量,推定该淘宝 卖家就是“i疯子学院I”的注册用户。法院认为这一推定无法成立,因为淘宝买家无法和“i疯子学院I”发货的下家一一对应。
第二,被告认定“u蛋撞船”、“i疯子学院I”存在必然联系且与原告有联系的依据是这两个角色登录EVE游戏的PC 络适配器标识相同。法院表示难以采信,因为即使每台电脑的PC 络适配器标识具有唯一性,如果“u蛋撞船”、“i疯子学院I”在不同时间段、使用同一台电脑登录游戏,标识相同也无法证明两个角色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三,被告为了证明“JF西风”、“frrghdr”、“aewdrtr”三个游戏角色由同一人操控,提供了三个角色登录EVE游戏时相同的PC 络适配器标识及2012年6月29日22时许、6月30日10时许三个角色登录时的IP地址。法院认为仅凭两天、两个时间段来认定三个角色由同一人操控尚不具唯一性。
2013年4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解除对原告A账 及绑定角色的封禁,并且保证角色原有的虚拟财产存在。
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2013年8月7日,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关键还是在于证据:
运营商主张用户注册了三个游戏账 ,在游戏过程中把其中一个账 获得的虚拟物品交换给另外两个账 ,再由另外两个账 在淘宝交易变现。
但问题是,运营商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三个账 都是陈某登记注册并实际使用的,不能证明“u蛋撞船”、“i疯子学院I”这两个角色存在违规行为,也不能证明这两个角色和陈某登记使用的游戏角色有关联。
除此之外,二审法院还对 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所有权作出如下评价:
“……本案中的陈某接受《A公司用户服务协议》,其与A公司之间已建立事实上的 络服务合同关系。陈某经注册登记而成为本案系争 络游戏的玩家,其在 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该物品的所有权也理应为陈某所拥有,A公司不得随意对陈某注册登记的游戏账 及相关的虚拟财产予以封禁”。
我们知道很多公司都会约定账 所有权归厂商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更激进的厂商还会提出游戏账 下的游戏角色、装备、金币等所有权也归属于厂商。
“数据”这个词没兴起时,厂商如果有这方面的诉求,一般会考虑通过用户协议来约定,就算不约定,障碍也是商业运营策略而非法律。
“数据”兴起后,我们能看到一些新的试探。比如在打击第三方(游戏账 、虚拟物品等)交易平台时,从软件著作权权利范围延及软件内数据的角度论证不仅账 ,账 内对应的虚拟物品所有权也归属于厂商。
虽然这可能只是出于巩固诉权、扩大定损索赔范围目的的个例,但结合类似AI写作软件生成的作品权利人是谁、SaaS设计工具生成的设计成果权利人是谁这类问题看就还是值得关注,毕竟事关确权规则制定的空间与效力。
参考:
2013年4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985
2013年8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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