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深圳中院从近年来(大部分是2020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选出了十二件典型案例,向 会公布。
1、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待遇的确定依据
周最久:近年来,用工实务中出现一些新变化:如互联 用工、共享用工。此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但万变不离其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法院对该事项的审查和认定,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因素来认定。
案例:
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诉隆某等十五名被告劳动争议系列案
——互联 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原告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诉称:基于美团 业务需要,原告聘用隆某等十五名被告为美团 客户提供送餐服务,原、被告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被告自带交通工具,自行在美团系统平台注册账 ,自行在美团平台接单,为美团 深圳坪山片区客户提供送餐服务。截至申请劳动仲裁前,被告已从原告处自行离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隆某等十五名被告称:十五人是被答辩人公司全职员工,每天要接受被答辩人的考勤打卡制度(每天至少在岗8小时,雨天或其它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廷长在岗时长,否则会得到相应处罚),每月有坪山站站长制定每月排班表,要在APP上进行请假申请或申诉等一系列管理约束。这些都证明答辩人与被辨人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上海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隆某等十五名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原告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被告系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被告提供的“劳务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遵守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规程,按照原告要求的时间、地点提供劳动,其 酬的计付标准、方式、时间等以原告或原告合作方的规则为准,被告亦应当参加原告安排的培训、学习。
由此可见,原告处的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被告,且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被告的工作内容是为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美团 ”提供送餐服务,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2、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纠纷,包括年终奖问题、绩效考核问题
周最久:年终奖、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应当予以尊重。与此同时,年终奖、绩效考核的评定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规则,作为用人单位和管理方不能率性而为。
案例:
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的发放规则承担举证责任
赵某于2010年7月13日入职某银行深圳分行,担任风险经理。赵某提供《关于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等到账的温馨提示》等信息,证明某银行深圳分行于2015年2月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于2016年2月4日向其他员工发放了2015年度年终奖。但赵某没收到2015年度年终奖。
某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约定,也从未向赵某发放过年终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深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101658.12元。某银行深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约定。赵某提供的《关于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等到账的温馨提示》虽没有某银行深圳分行的盖章和确认,但证人出庭作证确认其在公司系统内看到该份提示,并收到上述奖金。
某银行深圳分行作为金融机构,每年发放年终奖属于行业常态。某银行深圳分行主张赵某所在部门未发奖金,赵某不予确认。某银行深圳分行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能举证明确说明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对其主张的赵某没有资格获得年终奖也未举证证明。故法院认定某银行深圳分行存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的事实。
3、劳动关系解除纠纷
周最久:此类案件中,一般是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深圳两级法院对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持谨慎支持理念,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数量比例不高。在审理解除劳动关系案件中,须查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情形,再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确定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允某诉某速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变相拒绝孕妇办理入职手续
允某诉称,其收到某速运公司发的《员工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有入职时间,要求允某提供两个月入职体检、必须做尿检等,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此后允某体检少作了孕检,被某速运公司不予录用。故请求确认允某和某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速运公司支付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000元,支付允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某速运公司称:因发现允某提供的学历信息无法查询,故未予办理入职手续,并称双方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允某所主张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某速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允某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驳回上诉人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争议焦点一,虽然允某已被某速运公司正式录用,进入试用期阶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未实际发生用工,允某仅以《员工入职通知书》主张已与某速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某速运公司认为允某提供学历信息无法查询而不予录用,但其未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亦与正式录用通知相悖。法院采信允某主张某速运公司以其入职前未按要求做孕检而不予办理入职手续,故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4、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纠纷
周最久: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但在实际用工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就业权。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竞业限制,须对劳动者进行补偿。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并不相同,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离职,仍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
闵某与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因泄露技术秘密辞退纠纷案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
闵某于2019年3月25日入职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5月12日,闵某在一个约700名成员的QQ群聊天时,发送了部分代码截图。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主张闵某上述行为泄露了其技术秘密,请求裁决闵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16614.39元、赔偿因违反保密协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项目重新开发所需开发费320万元。闵某称截图只含少量代码,目的是吐槽公司代码写得烂,没有泄露技术秘密,而且这只是考研交流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闵某向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给付违约金5738.94元,驳回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与闵某签订了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中哪些内容和事项属于公司的技术秘密,闵某显然明知。但其在工作期间,向公共QQ群发送含有公司软件部分代码的截图,披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构成泄密。
保密协议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用人单位客观上处于优势地位。若机械适用该条款确定违约金数额,则与其泄密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就本案而言,考虑闵某大学毕业不久,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如按保密协议约定的标准确定给付违约金数额,显然偏离了其经济上的支付能力,与其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的过错程度和情节轻重也不相适应。
5、非因工死亡待遇
周最久: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会保险的义务。如未依法缴纳,则可能在劳动者生病、工伤或工亡、非因工死亡时,承担本应由 保基金支付的相应待遇。
案例:
谢某某等四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 会保险纠纷案
—-未缴纳 会养老保险情况下,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的分担
谢某某丈夫蒋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死亡。四上诉人分别为蒋某某的妻子、母亲、儿子、女儿。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与蒋某某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蒋某某在某科技公司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11月5日,死亡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某科技公司没有为蒋某某购买 会保险。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2日认定蒋某某的死亡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四上诉人主张蒋某某自2009年12月开始在深圳就业,并提供了《员工参加 会保险清单》以证明蒋某某的工作单位及工作年限。四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20259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0518元,支付一次性抚恤金40518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丧葬补助金2348.1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7044.3元,支付律师费450元,驳回四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深圳已将非因工死亡待遇纳入 会保险支付范围,故本案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 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四上诉人要求某科技公司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 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虽然蒋某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在深圳累计工作超六个月,若其所在用人单位均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四上诉人即可依法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根据四上诉人提供的蒋某某的《员工参加 会保险清单》,其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均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上述用人单位均应对四上诉人无法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应按蒋某某在各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比例进行分担。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