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家影视机构、五百位艺人联合抵制,二创短视频何去何从?

近日,影视行业接连向短视频行业泼了两盆冷水。一时间,短视频行业因频频爆出的版权侵权问题成为众矢之的。

先是4月9日,包括腾讯、优酷、爱奇艺等长视频平台在内的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发布联合声明,将对未经授权短视频侵权行为采取法律维权行动。

随后4月23日,上述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以及李冰冰、杨幂、肖战等500多位艺人共同发布倡议书,呼吁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有效版权保护,反对短视频侵权行为。

倡议书。

两次发声指向短视频行业,背后暗藏平台的利益博弈

南都:近期影视行业两次对短视频侵权现象联合发声。为何两次联合倡议书都特别针对短视频行业?

仲春:准确地说,联合声明针对的是剪辑影视剧的短视频,而非微电影、 红IP短视频、生活技能或日常分享型等其他短视频。因为这一类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已经对影视剧行业的利益格局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早先短视频的活跃一定程度上为对影视剧带来了免费积极的宣传效果,影视剧方持有权利也是“默许不追究”状态,至少诉诸司法保护少,但当下短视频有“反客为主”的倾向,侵蚀了影视剧本身的用户流量。而用户和流量向来都是视频平台的重镇之地。

郑宁:行业呼声如此强烈,正说明短视频侵权现象严重。这次联合维权声明侧面反映出长视频平台面对短视频的崛起,有一种强烈的危机感,他们可能想通过集体维权行动的方式,寻求 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关注。

长视频平台发展至今已有16年,仍旧没有实现盈利。虽然长视频平台也有广告和会员收入,但和巨额投入相比还是九牛一毛,一直处于烧钱状态。与此同时,短视频发展迅猛。大家没有时间去刷长剧,短视频帮助用户快速了解最新的剧集或者是一些精华内容,更加符合当下快节奏的文化消费习惯,所以更容易吸引到受众。

从最新数据来看,短视频用户大约为8.8亿,长视频用户差不多是9亿,两者的用户规模非常接近。在此背景之下,可以看出两种不同形态的视频平台的存在利益博弈。

跟影视剧有关的短视频一律都是侵权?错

所以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多项合理使用范围,包括为了个人学习欣赏、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者是新闻媒体 道当中不可避免地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比如早年经典案例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我们认为就是对电影《无极》的戏谑作品。

判断合理使用需要个案判断,但举证会比较困难,比如提供证据证明短视频的传播造成长视频的用户流失了多少、潜在的收益下降了多少。当然短视频行业存在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比如几分钟看完某一部剧,实际只是把影视剧精华进行切片处理,简单加个字幕,通常就会涉及侵权问题。因为很多用户看完之后,就不再去看长剧了,而用户追剧就是想看戏剧冲突的精华部分,短视频提前剧透就没有悬念了。

短视频侵权责任,需要区分上传视频的用户和平台的责任。侵权主体首先是短视频用户,民法典《信息 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通知——删除原则,平台不负有事前审查视频是否侵权的义务。但是如果收到权利人投诉,平台应当采取移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或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再从当下的实践来看,短视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往往是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一般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另一方面,不少短视频平台可能运用若干技术手段控制内容的传播,许多平台设置标签引导,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从用户处获得一揽子权利许可。这系列操作使平台对作品的生成、上传、传播、推送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和控制力,如果平台对视频内容从“被动呈现”转变为“主动规划”,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加重审查的义务。

联合声明没有明令“禁止”,而是强调“未经授权”

南都:影视行业的集体发声是对版权内容的垄断,还是合理行使权利?

但是现在授权的问题也很突出:影视作品版权授权的方式不明晰,获取授权也不便捷,具体获取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拒绝授权、高价授权、附条件授权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发生。未来可以考虑建立类似音乐集体授权的模式去进行授权,鼓励“二次创作”,繁荣文化市场。必须尽快建设公开、透明、有利于文化发展的授权机制。

便利化许可或转让的系列授权机制,避免饮鸩止渴

南都:影视行业的接连发声是否在给“二次创作”泼凉水?如何实现保护版权方利益和为“二次创作”保留空间的平衡?

熊文聪:未经许可剪辑、搬运、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并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不能以满足了观众的喜好或替影视剧做宣传推广为挡箭牌或障眼法,因为如果这样的理由可以成立,那完整、免费盗播他人影视剧不是更受 友喜爱和欢迎吗?如果作品都可以免费地用、免费地播,那还要著作权法干什么?

仲春:短时间内“二次创作”肯定会受到影响,创作热情会低迷一段时间,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的不确定性,缺乏成熟系统运营的授权模式,但规范影视剧短视频的素材使用,避免饮鸩止渴才是出路。

“二次创作”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可能又区分为致敬、恶搞、戏仿、拼贴、混杂、改编、引用等常见情形。其使用素材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合理使用”范畴,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甚至进行讽刺性模仿。二是对改编权、信息 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使本身没有绝对的障碍,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进行。

最好大家能携手发展,优势互补,而非零和博弈,各方要去寻找一个最大公约数、能够实现 会福利的最大化,我觉得这是接下来要去探索的问题。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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