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会计上,该合同应当有两项履约义务,一是销售软件,二是销售运营支持服务。这两项履约义务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其中,售卖软件,应按时点,即对方取得软件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且是一次性确认6万元,而不是分三年每年确认2万元。设计及后期运营服务,应当按履约进度分时段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当区分销售软件和提供服务分别确认收入,其中,销售软件应当在交付对方,对方取得所得权时确认收入;运营支持服务应当在提供服务年度分期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增值税:开始提供服务后,按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或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按孰大、孰早原则确定)确认发生纳税义务并确定为销售额。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收入》(财会〔2017〕22 )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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