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源代码成立新公司,广州4名软件开发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近日,广州市天河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七大案例,涵盖民事、刑事、执行三大类型案件,是天河法院首次发布的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4名软件开发人员离职后成立新公司,并带走了原公司一款软件的源代码,开发出一款同质化APP推向市场获利,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获刑。

离职前带走产品相关资料

离职后成立新公司开发类似软件

据天河法院披露,该院为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黄某强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显示,被害单位某科技公司为某 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设计开发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该科技公司对相关APP软件产品享有著作权。被害单位利用SVN系统保护产品的源代码。

在被害单位任职时,被告人黄某强任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权限;被告人钱某鹏、裴某松均任涉案产品开发工程师,负责相关产品的源代码开发,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和源代码权限;被告人李某任商业化运营负责人,负责公司商业化运营工作,掌握公司商业化策略、经营分析成果。

黄某强四人均曾与被害单位约定保密与竞业禁止条款。四名被告人在离职前将被害单位软件产品相关资料带走,并在离职后设立新信息公司。四名被告人按事先合谋计划,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时掌握的商业秘密,研发与原公司类似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产品。

软件源代码高度相同

市场获利68万,四人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黄某强等人上传软件至googleplay应用市场,以与Facebook等平台合作获取广告费用营利,共计获利98975.3美元,约合人民币680059.29元。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强、钱某鹏、李某、裴某松违反被害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结伙非法获取、使用被害单位商业秘密并从中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黄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对被告人钱某鹏、李某、裴某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数据

天河法院去年以来审结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6件170人

天河法院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理念,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惩处职务侵占等侵犯中小企业产权的犯罪,打击链条式、产业化制假售假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交易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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