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朋友圈的声明可谓如日中天,然而出了名,是非自然就多了。在继刚开始的造假、“投毒”后,现在娱乐圈外围女扮明星卖淫的“淫乱”行为,更是让广大的微信的朋友圈盛气凌人,不可一世!
外围女扮明星卖淫
5月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批捕了一宗通过开设专门的微信群进行介绍卖淫活动的案件嫌犯,犯罪嫌疑人江某等5人被逮捕。这一案件的披露,也是首度有官方证实“外围女”通过伪造个人资料假扮明星,从事卖淫活动。
通过 络搜索乔某,跳出来的互动百科信息显示,90后乔某出生于韩国,是中韩混血儿,自幼还在奥地利学习钢琴,职业是演员、模特。
新华 的一篇宣传信息显示,她曾经获得过某选美比赛冠军,精通多种语言,还被称为娱乐圈的时尚才女。她与十多家知名的杂志有过合作,还参加过多家电视台节目的录制。除此之外,她更为多个护肤品、食品品牌代言,被 络资料描述为“新人横扫时尚圈的出道奇迹”。当然这些资料都配有乔某的大量个人性感照片,照片中乔某腿长胸大,照片处理也颇显得专业。
百度搜索另一女子杜某,跳出了一条信息,介绍中国内地女艺人杜某。 站介绍,其自幼学习声乐、舞蹈,从小就出落得身材高挑,多才多艺。是不可多得的优秀演员、模特,被媒体和广大粉丝称为“广告新宠”、“宅男女神”,天生丽质的好容貌和完美的黄金比例身材。 站同样显示,杜某与多个时尚杂志以及电视栏目有紧密合作。 站配上了杜某的个人性感照片,酥胸半露,腿长胸大。
前述所谓的演员、模特杜某以及乔某,均系化名,两人除了自己卖淫之外,此番被查主要因为涉嫌组建微信群,开展大规模介绍卖淫活动。其中杜某真名江某,正是相关卖淫微信群的群主。
根据检方的披露,江某等人为了方便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赚取介绍费,便专门开设了微信群“某某深圳演艺圈”等,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顾某等人,利用微信虚拟的 络平台,将分散的卖淫女组织起来,招募成为群员,长期从事卖淫犯罪活动。
卖淫无罪,“介绍”才入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没有卖淫,那么自然的什么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等,与卖淫有关的犯罪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刑法对卖淫的容忍或许很难理解,但是对于介绍卖淫,刑法却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是同根生,待遇尽不同!依然经历了“造假”、“投毒”的朋友圈,如今再次“淫乱”起来,作为“被强奸”的大众,我表示很受伤,即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从“造假”、“投毒”到“淫乱”、“被强奸”的法律反思
虽然决定很多事情好坏的终极因素还是个人本身,但是不得不说一个好的工具,对一件事情的极端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微商朋友圈最初的沟通初衷到如今的商业化崛起,其正走上一条假货横行,面膜藏毒,拌星卖淫的“无恶不作”的不归之路。
微信作为一种私人交流工具,在设计和运作中本身并不具备发展电子商务的因素。因此,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畸形“微商”,由于缺乏配套相应的风险监管措施,包括电商身份认证、工商注册、 络虚拟空间租用或登记备案、信用评价等等,自然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和交易风险,此前曝出的“造假”、“投毒”、“被强奸”等不治之症都是绝好的例子。
根据我国《 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从事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 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对微商的规范,能否做到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管理部门及微友之间的实名注册和相互监督,对微商的环境净化非常关键。但是,如此以来就冲突了许多不愿过分暴漏自己的信息微友。因此,只能说“微商”的世界太复杂,看看就可以了,千万别下手!
曾经单纯的朋友圈,在经历了“微商”的洗礼后,如今已然八面玲珑!当然,问题的本身并不在于一个软件有多么的邪恶,但是如果有法律的枷锁,能不断困住伸向它的魔抓,那么所有的问题或许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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