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落实扫码
违反防疫相关规定,处罚!
案例警示!请注意!
案例一
10月27日,牟平养马岛海岸派出所在开展清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养马岛通兴超市、百姓便利超市、佳杰商店、红蕾超市、鑫悦超市、生活便利店等六家超市,均未按相关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场所码”并进行体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经营者杨某虹、林某刚、曲某玲、孙某强、张某、王某霞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0月24日,牟平高陵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镇驻地移动营业厅未按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码测温、各项台账长期未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营业厅负责人曲某梅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0月24日上午11时许,牟平开发区派出所在日常检查巡逻工作时发现,辖区内顺发租赁脚手架店内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且店内未按规定张贴“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负责人胡某坤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0月23日上午,牟平王格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王格庄镇王格庄村雪娘子早餐店负责人张某、华明商店负责人王某明、亚男商店负责人柳某津,均未按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并进行体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王某明、柳某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0月22日-23日,牟平政府大街派出所在日常检查巡逻工作时发现,辖区内兴楠海鲜超市负责人初某某、山海生鲜巨惠火锅负责人张某某、育英便民超市经营者高某某,均未按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山东疫情场所码”和进行“两码一卡”的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初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审校: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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