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赌博并非法外之地,涉嫌犯罪照样被判刑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相信玩过 络游戏的人都知道很多 络游戏需要游戏币,俗称“银子”才能玩,于是有人就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开设赌博 站,吸引赌客在该 站上以玩游戏进行赌博并抽头,且为赌客提供虚拟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渠道,以此从中牟利。

2015年7月以来,徐某、李某1、陈某1、叶某、龚某、王某2等人先后投资合股成立了金华市 盟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盟公司)。2015年10月, 盟公司开设了开心山庄游戏平台作为赌博 站,吸引赌客在该 站上以玩“打鱼”、“飞禽走兽”、“开心拼牌”等游戏进行赌博并抽头,同时通过银商为赌客提供虚拟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渠道,以此从中牟利。

该 站牟利的第一种方式为,游戏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有抽头,叫税收,玩家参与赌博游戏时每一次押中,在赔出来的钱里面抽取千分之二作为税收扣除。

该 站牟利的第二种方式为,开心山庄赌博 站通过设立银商总代理,由 站将分数划到银商总代理账上,再由银商总代理向银商销售分数的方式获利。以银商收购分数的价格为4760元一亿(包括从玩家回收以及银商之间交易),出售给玩家的价格是5000元一亿,从中赚取差价。

银商都是VIP,VIP有一个赠送分数的功能。如果有玩家要上分(即买分数),联系银商微信或者QQ,然后把钱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银商,银商再在游戏中使用赠送功能,将相应的游戏币赠送给上分的玩家。如果是玩家要下分(即卖分数),找一个五子棋的房间,对方下注后,故意输给银商,银商再将钱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给对方。一次放生进行游戏币与人民币的转换。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 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 、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 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 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 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 站利润分成的。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 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 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 站提供互联 接入、服务器托管、 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 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 站投放与 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 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经批准设立的 盟公司、游戏币的发行等可以依法依规进行 络游戏运营,但 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 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向用户提供 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等行为。开心山庄游戏平台中的“打鱼”、“飞禽走兽”、“开心拼牌”等 络游戏功能的本身基于娱乐的目的,玩家基于游戏规则而进行虚拟活动,只要没有发生真实的货币转换,则不属于 络赌博,但开心山庄游戏平台通过银商为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和真实货币的兑换,使该平台具备资金结算功能,该平台性质已然发生变化,属于赌博 站。成立及运营该 盟公司的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明知开心山庄游戏平台系赌博 络平台的情况下,充当该赌博 站的银商,为赌博 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为有效净化 络空间,依法加强 络 会治理,对于 络游戏平台以棋牌游戏为名从事变相 络赌博行为,国家依法持续予以坚决打击。除了开设赌场的公司运营者和相关银商外,参与 络赌博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刑法,涉案人员也会受到拘留、罚款、刑罚等惩处。法之律剑建议,大家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远离 络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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