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代理赌博 站,拉人注册赌博 站去进行 络赌博,前几天我还收到以前一个客户在微信上给我发赌博 站的二维码,这个客户去年因为赌客举 刚被警方抓获,因为证据不足,关了37天才被放出来,现在竟然又重操旧业担任起另外一家 赌平台的代理。做 赌代理可以说是害人害己。
络赌场犯罪是新型犯罪,也是我重点研究的领域,在最近几年我遇到的开设 络赌场犯罪中,有一种非常多见的情况就是赌博 站的代理被抓获,很多人痛恨那些 赌代理,认为他们为了赚取 站的抽水返利宣传赌博 站诱导别人赌博,把别人拉入 络赌博的深渊,所以很少有人去研究这一类案件的辩护技巧,其实这是不应该的,任何违法犯罪的人都有权利得到辩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他们也需要专业的律师去为他们辩护为他们说话,在处理这类 赌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时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这类案件的辩护技巧。
我遇到的很多赌博 站的代理都是因为自己参与 络赌博输的惨了,想急于回本,才走上了给赌博 站做代理挣快钱的路子,还有一些代理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想做 络兼职,稀里糊涂的成了 站的代理,挣快钱的快感让很多代理欲罢不能,最终越陷越深,直到案发被抓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有一些代理,在案发时早就收手不做了,但还是因为别人举 或其他原因案发,很多代理问我,做了赌博 站的代理,挣了些钱,但不想做了,又不想去自首,还有没有回头路,我看得出他们内心的悔恨和焦虑,但何谓回头路?只要回头,肯定有路,但要想不案发,那要看到底在 络下留下了多少证据,只有过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期才算是进入了安全期。
第一部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很多家属找我咨询,说家人因为做赌博 站的代理被抓了,问我怎么判刑,这真是不好回答,为什么?因为案件不好找证据,由于 络的虚拟性和地域跨越性,赌博 站管理人员间彼此隔离,代理与其他代理、大股东、庄家之间联系较少,即使有联系,侦查机关也很难找到证据,去年我在湖北处理了一起案件,被抓的刘某是某赌博 站在大陆的四个高级代理之一,他们四个高级代理使用的都是台湾老板给的台湾的手机 码,并且他们之间联络不使用qq微信等,而是使用台湾的一款聊天软件叫whatsapp,登录账 都是台湾的老板给的,在刘某被抓的当天,警方掌握了他的手机,看到了聊天记录,但刚打印出一部分,登录账 就被台湾的老板强制下线了,这条证据线索算是断了,还有在河南的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的聊天软件蝙蝠聊天,信息随时可以双向撤回,警方在面对有反侦察能力的代理时有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由于 络赌博、开设 络赌场案件的取证需要法律知识、侦查知识、计算机知识的综合运用,需要精通 页编程语言与使用各种侦查工具,这导致 络赌博赌场案件取证困难,并且大部分赌博 站的服务器都是在境外,警方在侦查时拿不到服务器中的原始核心数据,由于很难查获赌博 站服务器,侦查机关很难查清一个会员 下面有多少代理和会员,很难查清一个会员 下面接受了多少投注金额,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下线都抓获,有些人被公安抓获以后,会说自己的账 只是用于自己赌博,并不接受他人投注,但由于不懂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最终在口供上出了问题,仍然被定了罪,就像郑某开设赌场案。公安机关往往会用会员账 投注时间不符合逻辑来证明某一个会员账 不可能是一个人在投注。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这点,要结合上 记录、资金流水记录等其他电子证据,切断相关证据链条,模糊化案件事实,由于 络赌博参与人都使用虚拟身份,难以取证等特点,只要方法得当,代理与会员的性质认定也是完全有可能改变的。
有些案件只要方法得当,取得不批捕、不公诉、无罪、罪轻的结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足够专业,熟练掌握这类案件的处理技巧,找到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瑕疵,切断证据链条,是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无罪和罪轻的好结果的。
赌代理涉嫌的罪名主要就是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一)建立赌博 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 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 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 站利润分成的。
(五)为赌博 站提供互联 接入、服务器托管、 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六)为赌博 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七)为10个以上赌博 站投放与 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 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 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 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 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 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为赌博 站提供互联 接入、服务器托管、 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为赌博 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10个以上赌博 站投放与 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 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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