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技术员给近5万台手机预装恶意软件被判刑

这是浙江首例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对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强作为设备技术员,主要负责从公司文控中心拷贝软件到手机产线服务器上。2013年开始,同事徐某问他可否把一软件拷贝到产线服务器上,进而安装到公司生产的某国产品牌手机上。每安装一台手机,周强能获1元好处费。

2013年12月6日至13日,周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徐某交给他的一款含有恶意软件的038软件包拷贝到公司某车间的产线服务器上,并将该含有恶意软件的038软件包安装到某国产品牌某个型 的智能手机上,致使该批手机出现恶意收费等情况。

经统计,该批被安装恶意软件的手机共计48665台,并已全部出厂销售。周强从中获得好处费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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