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交付的软件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未将软件的全部运行及管理控制权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履行与最终用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北京中软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巨人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神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11月20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中软巨人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10月与被告神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VMware软件及服务产品,合同总价款为222万元。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提货。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交付时仅仅交付了该产品软件载体,但未将软件的全部运行及管理控制权交付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也未将管理控制权交付原告。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产品无法使用,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神州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交付的产品无法正常运行.3.原告方没有与最终用户达成协议,导致产品无法销售,与被告方无关。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案件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针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履行事实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尚需调取证据及相关情况,故合议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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