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健身”未经许可播放BGM,构成侵权吗?

试问当下最流行的话题

“直播健身”一定排在热搜榜的前几名

伴随着周杰伦的《本草纲目》

刘畊宏和他的“毽子操”火了

节奏轻快的音乐,简单重复的动作

深受宅家锻炼人群的好评

可以说,刘畊宏的直播成功离不开《本草纲目》等一系列BGM的助力,这些耳熟能详的歌曲不仅能够瞬间引起粉丝的共鸣,更是融合在健身动作中,被赋予了崭新的生命力。

本草纲目 ······

作为周杰伦的多年好友,刘畊宏在直播中已事先声明取得《本草纲目》等歌曲的授权,因此后续并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一说。但是喜欢“脑洞大开”的小编还是忍不住思考了这样一个问题:

在直播中使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是否存在版权风险?

如果存在另外一位从事直播健身的A主播

在未事先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现上述行为

可能会侵犯哪些权利?

又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呢?

这期推文,小编想邀您一起分析这位「A主播」的行为——

Q

A

Q

1.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A主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A

Q

2.上一个问题中我们使用的表述是“可能”,为什么是有“可能”侵权?

A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而不属于侵权。如果A主播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那么他的行为不属于侵权;反之,则属于侵权。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 道新闻,在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直播健身的A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时并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TA分别构成对使用的歌曲词作、曲作著作权的侵犯。

Q

3.我们常说的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A主播具体侵犯了哪类著作权?

A

著作权包括两大类: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 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A主播如果未经过授权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是通过信息 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 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信息 络传播权的侵犯。

Q

4.除了著作权外,A主播还需注意取得哪些权利的授权?

A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 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 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 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酬。

需要注意,对于同一首歌曲,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是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分。

Q

5.作为提供直播平台的公司,某音有没有可能构成侵权?

A

假设A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则其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利用 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络用户、 络服务提供者利用 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民法典》中,除了“ 络用户”可能因利用 络发生侵权之外,“ 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可能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而某音属于“ 络服务提供者”,其虽然只是提供 络平台,但也有可能侵权。

Q

6.作为提供直播平台的公司,某音需要在直播前主动核实A主播是否已经取得使用许可吗?

A

由于某音是超大流量平台,若不设其他条件而要求某音对在其提供的平台上发生侵权行为均承担责任,对其过于苛刻,不利于 络平台的发展。

因此,某音并不需要主动核实A主播是否已经取得使用许可。但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某音从直播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则应当对A主播侵害信息 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虽是如此,但在假设的情形下,若某音确实不知道A主播已经构成侵权,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Q

7.如果某音不知道A主播构成侵权,那么什么情况下作为提供直播平台的公司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A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络用户利用 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 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 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 络用户或者 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 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 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某音在接到通知后,就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发给A主播,并且针对 络直播间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某音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即便其事先并不知道A主播侵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Q

8.如果某音知道A主播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A

按照前面的假设,如果某音明知A主播侵权且未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则二者属于共同侵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络用户利用其 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增加“应当知道”作为评判标准之一。按照当前规定,仅当 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时, 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Q

9.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某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A

依然按照前面的假设。

当前的 络直播中,常出现播放他人音乐作为BGM的行为,虽然只是一时的“助兴”,但是在未经相关版权方的许可下,还是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直播虽好,还是要注意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还是对于自身的保护,大家一定要做足相应的功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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