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 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
大家都知道,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卖淫人员可能同时跟10个潜在嫖客聊天谈情,但决不可能同时跟100个潜在嫖客进行沟通。所以,为了广撒 、多捕鱼、创造更多成交机会,分工逐渐细化,于是出现了代聊键盘手,它是新型 络卖淫案件中的重要一环。
现实中,有的受雇于卖淫组织、有的直接为卖淫人员代聊(分为全职和兼职)、有的为掌握卖淫人员通讯方式的人代聊、有的作为代聊手的下级代理从事代聊、有的受雇于专业代聊团队。
那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针对 络卖淫案的代聊键盘手,究竟该如何定性?
一、为什么要做“定性辩护”?因为不同罪名的量刑差异巨大。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卖淫犯罪中,量刑从重到轻: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
就刑事辩护而言,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刑事被告人家属,终极目标始终是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争取从轻发落,争取促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 会、重新做人。
所以,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同罪名,不同定性,往往意味着不同刑期。
二、代聊键盘手,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共犯的情形。
案例(1)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P**雇请被告人刘**、邓**等人作为“代聊手”,在**省**市******************内,利用安装插件的微信虚拟定位澳门进行招嫖。“代聊手”与嫖客达成意向后,将嫖单发送给P**,由其通过微信群或微信私聊联系Y某、L某花、Y某、Y某等卖淫女到嫖单约定的酒店完成性交易。后由卖淫女将嫖资的一半转账给P**,再由P**与“代聊手”按约定分成。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人刘**、邓**受他人雇请作为“代聊手”,在***市**************内,利用安装插件的微信虚拟定位澳门进行招嫖。刘**、邓**冒充卖淫女与嫖客达成意向后,多次将嫖单发送给其他“老板”,由后者通过微信群或微信私聊联系在澳门卖淫的卖淫女到嫖单约定的酒店完成性交易,后双方按约定分成。
法院认为:本案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有组织犯罪,十三名“代聊手”明知其“老板”以 络方式组织内地卖淫女到澳门卖淫,仍充当“代聊手”招揽嫖客,提供嫖单,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除个别“代聊手”为两个以上“老板”发送嫖单外,涉案的大多数“代聊手”只有一个固定“老板”,与其他“老板”不相识,但是组织“代聊手”的“老板”之间通过众多微信群以有偿转让嫖单的“飞单”方式共享嫖单,以一个卖淫女拉多个“老板”成立微信群再卖淫的“合带”方式共享“资源”。……
即使“代聊手”并不直接认识其他“老板”,但对其“老板”为使其聊成的嫖单成功卖淫而与其他“老板”“飞单”主观上是放任或积极追求的,相互之间也成立共同犯罪。
将代聊键盘手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属极个别案件),往往发生在专项行动的督办案件中,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从严从重打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有观点认为,代聊手们受雇于组织卖淫者进行招嫖,该行为是组织卖淫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割裂开来单独评价,所以代聊键盘手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但是,区别于顶层老板,代聊键盘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三、代聊键盘手,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形。
案例(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某某明知G荣荣(微信昵称:“**”“**”“**”,已判刑)组织他人卖淫,仍帮助其从事替卖淫女代聊、在微信上分发卖淫女资料、促成卖淫嫖娼交易等行为。经查,自2018年**月至2019年**月间,被告人Y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Y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3):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月至2020年**月,X某(已判决)纠集Y某、H某、Y某等卖淫人员,并招募被告人D某等人作为代聊人员,通过微信、QQ等软件在互联 上发布招嫖广告,吸引嫖客。D某作为代聊人员与嫖客谈妥服务项目、价格,经X某筹划后再告知嫖客自行前往**大酒店、**民宿等指定地点嫖娼。卖淫人员每次从嫖客处收取嫖资后,即按比例支付X某分成款,再由X某向相应代聊人员支付每次介绍卖淫成功的好处费。2019年**月至2020年**月间,D某作为代聊人员,通过成功代聊,先后收取数额为10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好处费达**笔,共计人民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D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定性逻辑:由于该犯罪活动的顶层老板已被判决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因此,代聊键盘手被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代聊键盘手的地位、行为、环节、性质等分析,在上述两宗案件中,将代聊键盘手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恰当的。
四、代聊键盘手,被认定为介绍卖淫罪的情形。
案例(4)
公诉机关指控,20**年1月至20**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王**分别伙同欧**(已判决)等人利用微信介绍多名妇女在**省**县、**省**市等地卖淫。欧**负责联系卖淫女并安排卖淫地点,张**、王**利用购买来的微信 为欧**提供站 、代聊等服务。卖淫女每次卖淫价格为400元,欧**从中每次收取200元,然后通过微信向张**或王**支付150元的嫖资。被告人张**通过微信(微信 :**、**、**)共计接受欧**支付的嫖资59万余元;被告人王**通过微信(微信 :**、**、**)共计接受欧**支付的嫖资1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5)
公诉机关指控,20**年3月左右,被告人C**、L**、L*、Z**明知李*伟(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他人卖淫,仍受李*伟的邀约和指使,作为代聊人员负责通过QQ等 络 交工具发布含有卖淫人员照片、卖淫项目、价格等内容的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到卖淫人员所在的**市**区****等地嫖娼,并按每笔卖淫业务提成10元至20元不等的标准,在每月的1日、11日、21日左右收取李*伟支付的业务提成。截止20**年5月案发,被告人C**共计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L**非法获利9万余元,被告人L*非法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Z**非法获利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C**、L**、L*、Z**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定性逻辑:若直接为卖淫人员提供代聊服务并分得嫖资,或是为跟卖淫人员存在联系的人(尚且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人)提供代聊服务并分得嫖资,均可以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三个罪名中,这无疑是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定性。
五、带给我们的思考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具体办案中,针对代聊键盘手的定性,必须这如下几个方面分析清楚、研究透彻,才能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向和辩护策略:
1、顶层老板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2、代聊键盘手,是松散兼职型,专业组织型?
3、为谁代聊?为顶层老板的组织代聊,还是为卖淫人员本身代聊?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如需专项咨询,请私信联系(或详见本 的置顶)。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络色情犯罪、 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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