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诈骗客户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刘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
不起诉要旨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诈骗客户的行为、张某某入股并参与“教师节”等邮票分红
不起诉要旨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甲与武某甲等人有诈骗的共同故意
不起诉要旨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诈骗客户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刘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
判例一、
案 :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6
判决理由:
川渝分公司通过主力账户以及后台数据控制电子盘中交易商品的价格走势,并将行情提前告知代理商逐级传达到业务员,由业务员指导被害人买卖。川渝分公司及其代理商业务员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故意推荐会连续下跌的票种,诱使客户高位接盘,造成客户亏损。在明知川渝分公司及其代理商通过操盘实施诈骗的情况下,竺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将电子交易系统的后台数据及登录账户提供给川渝分公司。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诈骗客户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刘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诈骗客户的行为、张某某入股并参与“教师节”等邮票分红
判例二、
案 :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7
判决理由:
川渝分公司通过**公司提供的主力账户以及后台数据控制电子盘中交易商品的价格走势,并将行情提前告知代理商逐级传达到业务员,由业务员指导被害人买卖。川渝分公司及其代理商业务员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故意推荐会连续下跌的票种,诱使客户高位接盘,造成客户亏损。在明知川渝分公司及其代理商通过操盘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张某某不但以个人名义入股川渝分公司,在“教师节”、“青岛世园”等邮票的炒作过程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并参与分红,还安排公司其他人员将电子交易系统的后台数据及登录账户提供给川渝分公司。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诈骗客户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入股并参与“教师节”等邮票分红,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甲与武某甲等人有诈骗的共同故意
判例三、
案 :吕检公一刑不诉[2015]4
判决理由:
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在 上现货交易平台开盘运营,利用公司互联 站进行虚假宣传,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刘某某、叶某某以及市场部工作人员,发展客户2000余户,在无现货仓储交易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客户在交易平台买进、卖出收取手续费,操盘手闫某某、武某乙等人利用主力账 ,通过武某甲在交易后台注入虚假质押资金,操控大盘价格涨跌走势,套取客户资金进行诈骗。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甲与武某甲等人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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