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提供安装服务。其中安装服务不会单独提供,而是随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提供,并向客户收取费用,不会区分软件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请问这种情形下,安装服务能否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果不可以,如何区分享受优惠的部分和无法享受优惠的部分?
答:根据财税[2011]100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已修改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故,贵司如果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那么允许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又根据财税[2016]36 文附件 1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05]165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贵 司 销售 自 行 开 发的 软 件 产品 并 同 时 提供 的 安 装 服务 , 属 于 混合 销 售 , 安 装 费也 可 以 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已修改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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