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 :2021-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星河湾酒店一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588弄)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 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隋卫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股东上海前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中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议案1、2、3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栋梁、孙矜如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 :2021-033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5月18日,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股票上市日2020年12月07日至2021年5月18日,首次公开披露时公司上市不足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0年12月07日至2021年5月18日),除以下一人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 :2021-031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5月28日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章晓峰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聘任章晓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 :2021-032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基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致软件”)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玮先生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去其兼任的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书面辞职 告。公司董事会经充分研究,同意郭玮先生辞去其兼任的总经理职务。本次辞职后,郭玮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玮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任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实现稳健增长,实现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成功登陆科创板上市。郭玮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将投入更多精力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布局。公司董事会对郭玮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章晓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决议同意聘任章晓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同时章晓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站(www.sse.com.cn)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附件:

章晓峰简历

章晓峰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技术设备部科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技术部负责人、上海瀚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0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公告日,章晓峰先生通过上海前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章晓峰先生持有前置通信1.6622%的股权,前置通信持有新致软件26.4413%的股权。章晓峰先生与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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