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模具公司因不服上海文化执法总队就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6月2日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涉案软件著作权人某软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
2016年8月1日,某软件公司又以上海某模具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上海某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40万元。日前,某软件公司与上海某模具公司最终以“软件正版化”方式达成调解,行政案件也以撤诉结案。
上述两个案件是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首例同时涉行政、民事诉讼的案件。主审法官综合考虑两案案情,最终以正版化的方式圆满解决了两案纠纷,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二合一”审判机制的作用,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案的顺利审结有以下三点经验:
一是积极发挥“二合一”审判机制的作用,细致审查涉案行为。上述两起案件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主审法官吴盈喆分别组织进行了庭前会议后,结合证据材料及各方意见,详细梳理涉案软件情况、上海文化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以及上海某模具公司的具体行为等,为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之后两案的圆满处理奠定了基础。
二是准确把握当事人的顾虑,逐步缩小心理差距。虽然上海某模具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均有调解意愿,但由于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为75万余元且临近罚款缴纳期限,某软件公司的民事赔偿要求较高,上海某模具公司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故双方在赔偿金额及款项支付期限等方面出现了较大分歧。主审法官本着为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的出发点,分析各方诉求,寻找突破点,引导双方逐步缩小心理差距。
三是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诉求,积极促成调解方案。为了让双方达成调解,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和细节,不断斟酌调解协议条款,寻求两案处理的最佳方案,最终某软件公司与上海某模具公司以“软件正版化”方式达成调解并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该案调解后,上海某模具公司以其已与某软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案件没有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并按期缴纳了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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