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视频被去除水印 软件提供者成被告
快手公司认为,鹏图助梦公司开发并经营的“水印宝”App专门去除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鹏图助梦公司辩称,涉案App去除水印的技术原理,系通过视频页面链接地址直接提取无水印视频,并非针对快手视频,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虽鹏图助梦公司是涉案App的开发者,但去水印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为用户,且已在《用户协议》及《隐私协议》中尽到事前提示义务,故鹏图助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去除水印行为 影响了快手用户的“署名”功能
首先,对于快手图文标识,系获得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快手公司将标识使用在视频中,起到了标识该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
再次,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亦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
据此,快手公司对视频标注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
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去水印App需赔偿26万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App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涉案App系以较低的成本,不当寄生于快手公司等其他经营者为之投入较高成本的视频平台。结合鹏图助梦公司在涉案App的应用介绍和开屏界面中,均将去视频水印作为宣传重点的事实,显然知晓涉案App将为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即鹏图助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鹏图助梦公司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 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而涉案App去除视频水印的功能并非仅针对快手视频,该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用户实际操作等因素,均不影响被诉行为不当性的认定。
法院一审判决,鹏图助梦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另外三家去水印软件公司 一审被要求共同赔偿41万元
快手公司认为,三被告通过涉案App提供虚假增长快手用户粉丝量及快手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服务,同时去除了短视频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三被告就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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