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19日消息,因擅自播放《战狼2》,被优酷告上法庭的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赔偿对方3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确认云计算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 络传播权,判决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运营者系云计算公司,涉案作品通过该客户端投屏至电视播放的过程中,并没有显示需下载其他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 站播放的情况,投屏于电视播放前也未显示需下载百度 盘或进入百度 盘进行相应操作,而是直接开始播放并至结束,故无法证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云计算公司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 络传播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 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 络服务提供者分为 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 络内容提供者,两者分别具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和免责事由。
对于 络内容提供者来说,主观过错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性质的判定;对于 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来说,只有在明知或应知 络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在涉及 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对其行为的服务性质进行判断,明确其是直接提供了内容还是仅提供 络服务。判断云计算公司是否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是自被告 站跳转至第三方 站进行的;
二是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虽在被告 站进行,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第三方 站。
本案中,“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在涉案作品播放过程中不存在 站跳转情况,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未存储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服务器中,故不足以认定云计算公司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在云计算公司无法证明其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作品是由其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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