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邱楠 张涛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 络设备、通讯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 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因此,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刑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微信属于一种快速的即时通讯程序,具有多人群聊功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文字等,支持腾讯微博、QQ信箱等插件,显然具有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能够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微信群二维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数据”,包括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其他身份认证信息。其中,“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 、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此外,“数据”还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各种数据,可以表现为图片、文字、影音资料、专有的程序或软件等。微信群二维码,是指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二维平面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的数据符 信息。微信群二维码记载或存储的信息,主要包括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身份认证信息,外在表现为微信系统中能够存储信息的特定格式图片。因此,认定微信群二维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无异议。
(三)张某某等人实施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所谓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侵入的本质特征是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这两种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入的直接后果是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包括全部操作权限及部分操作权限。侵入的行为方式是采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者所有人的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本案中,微信用户使用张某某等人开发的“清粉”软件之后,软件即以“清粉”为名发送授权请求,取得用户微信账 登录凭证,使用微信账 登录,进而控制用户账 ,进行后续相关操作。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微信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微信程序的安全防护设置,违背用户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微信程序之中,继而获得操作权限并进行相关操作,该行为显然带有侵入性质,可以认定为侵入行为。
(四)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非法控制了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1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何某某等8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21年3月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人并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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