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造成这一切的根源,就是小区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车位采取“只卖不租”的政策。由于车位费最低也要10多万元,较多业主买不起车位只得将车停在小区内的路边,甚至于小区外的马路上,这让业主们很苦恼。
清江山水小区入口
小区主路狭窄难行有安全隐患
刚进小区路就很窄
小区道路两旁停满了车
小区道路两旁停满了车
王先生此前将自己的诉求反馈给了小区的物业公司,希望能够租下一个地下车库的车位。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王先生称:“地下车库的车位暂时不能租,而且也不归他们管理。因为车位不是物业的,是属于开发商的。”
地下车库入口
物业无权管理左右为难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价格表还提醒月租车自行找位停车
车位昂贵,开发商只卖不租
离开物业中心,下楼后左转便看到了物业所说的车位售卖中心。不过,此处办公点的门头上写的却是“清江山水车位租赁中心”。
门头写着租赁中心的售卖中心
小区车位的位置分布和价格
小区车位的位置分布和价格
随后,销售经理还展示了小区车位的位置分布图和价格表。根据价格表,清江山水小区1.2期的车位价格从13万元至17.5万元不等,约销售了一半。而新建的4期部分,车位价格则高了不少,从17.8万元至25.5万元,销售了一小部分。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出租
接线律师介绍,产权车位虽然应归产权人所有和处置,但由于小区车位具有特殊性,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虽然《民法典》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小区车位不能只卖不租,但可以明显看出法律是倾向于保护业主停车权利的。
武汉人大官 上公布的物管条例
各地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均对此有所补充,明确规定小区内车位不得“只卖不租”,即使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如《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小区内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而最新出台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也对此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律师解释,武汉市物管条例这一规定的最后一句中用了“应当”一词,“应当”可以理解为当业主要求承租时,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59条规定写着“应当出租”
律师建议,由于一般而言,打官司耗时耗力,而开发商又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让开发商退让。所以业主们可以联合向当地的房管部门投诉,或者拨打市长热线等电话进行投诉,由政府部门进行调解协商。
律师提醒,业主还可要求开发商出示产权证明,以及相应的规划文件来证明小区车位确实为开发商所有,并且开发商可以为之办理产权登记。因为只有二者同时满足,开发商才有权出售车位。缺失任意一条,则无权处置该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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