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概述
1、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认定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2、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定立的合同。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认定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软件著作权转让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4、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认定条件: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 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 告等所定立的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认定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 告和意见。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 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A——免征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B——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2 )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的通知》财税〔2020〕61 )
C——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
第四条认定条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D——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39 )
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
E——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可以按照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5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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