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另一家公司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却因微信商标归属,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创博亚太称其在腾讯推出微信前,就已经申请了微信商标,因公示期内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被驳,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以微信普及已关系到 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创博亚太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法不当,但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一审法院裁定结论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事件 注册“微信”商标未核准告商评委被驳
2010年11月12日,腾讯推出微信前,创博亚太就对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两类业务提出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2011年8月27日,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公告。
腾讯还未出手为“微信”商标而战,一个“江湖侠客”却出现了。对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的是第三人张新河,他以“微信”商标对 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为由提起异议。
商标局认为,创博亚太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 会影响,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不服,申请复议,经商评委复议,裁定不予核准。
考虑到如核准该商标注册,将会对4亿微信注册用户以及广大公共服务微信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提供的“微信”服务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 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商评委以《商标法》中禁止使用有“不良影响”商标为由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创博亚太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终审 微信商标不应核准注册驳回上诉
法院认为,创博亚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且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