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上商城评价管理,由采购人、供应商相互评价。评价应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供应商基础总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一) 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不细化、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无法 价或履约的;
2.竞价采购结束后,重新竞价或改为其它方式采购而未按要求说明相关情况的;
3.竞价采购结束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4.向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价需求的不合理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
7.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二)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2.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或限制性的;
3.未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的;
4.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5.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三)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未按商品品目上架商品的;
2.商品名称、图片、参数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的;
3.供应商信息发生改变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4. 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未及时在 上商城进行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的;
5.供应商竞价成功,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6.成交(竞价)结果确认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7.未按照采购合同中供货时间供货、安装的;
8.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
(四)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录入商品信息不符合 上商城相关管理规定的;
2.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历不明软件的;
3.上架专供、特配商品的;
4.上架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等;
5.提供不符合国家“三包”要求的产品的;
6.提供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7.未严格按照成交(竞价)结果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未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合同的;
9.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10.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五)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提供假冒原厂原装和全新正品的,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供货与 价产品不一致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价成交资格的;
2.上架国家或 上商城禁止出售的商品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操纵 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
5.合同转包的;
6.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
7.干扰、扰乱 上商城系统正常使用的;
8.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在订单、竞价结果确认后30日内完成评价,过期未评价视为放弃。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得分为2-5分的,系统自动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得分恢复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继续累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得分为零分的,暂停采购人 上商城使用权限,整改完成恢复使用;供应商得分为零分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半年,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年限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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