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税务风险隐藏在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其中,发票的开具与索取为税务健康检查最基础的一项内容,通过发票的检查可以还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企业的经营异常的问题。下面列举税务中关于发票的主要问题方便大家的理解。
“发票健康度”自检
1、开具发票情况自检:选填“发票代码、发票 码、开票日期、发票类型”,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等风险指标类型进行健康度自检。2、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填“销方识别 、销方名称”,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上游企业风险、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等风险指标类型进行健康度自检。
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企业版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健康度自检”,进入发票健康度自检界面,如下图:
2.区分“开具发票情况自检”或“取得发票情况自检”,分别选填“发票代码、发票 码、开票日期”或“销方识别 、销方名称”,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如下图:
3.点击查看货物信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信息,如下图:
发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通过发票信息发现企业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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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的进销项发现企业的投入产出率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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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接受服务费发票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作为 销凭证进行成本费用列支:
1、虚假发票。主要指违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已缴销发票(发票缴销日期早于开票日期)、过期发票(超过发票限用期限而开具的发票);3、收款收据、白条等。如取得同城托收凭据后未及时到营业 点取得正规发票,以托收凭据列支费用。
三、使用开具不规范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1、取得发票的内容填写不规范,常见的主要有:发票付款方名称,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填写不全,取得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等;2、发票项目开具不明晰,未附业务明细。如购买图书、办公用品等无购物明细清单、会议费无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值得重视的问题
1、对于会议费、招待费、佣金、办公费、手续费这五项费用,应列为核查的重点,从发票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两方面加强核查;2、应认真核查发票上的开票单位与发票归属单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仔细核查情况,转借、转让的发票、物流与票流不一致的发票均是不符合规定发票,都不得取得并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综上所述,企业应做好发票管控,定期进行税务健康检查,防范税务风险。
政策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明确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如下事项: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公告原文详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未取得合规发票的处罚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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