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点通提醒您知识产权入股注意问题

知识产权技术入股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受让人与被许可人来说,直接的转让与许可需要短期内支付大笔的费用,而且高校和科研机构后期一般不会再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高校和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进入企业中,从而获得长期的技术支持,减小企业的风险,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利益与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这也是国家大力鼓励的合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这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

上海生科院专利作价1400万元入股新公司

2008年,上海生科院知产中心将一种新的基因工程抗虫专利技术在亚洲以外地区的四种农作物中的使用权,许可给一家跨国农业生物技术企业巨头,合同金额达到100多万美元,外加销售额提成。同时,将亚洲范围内(包括中国)的专利权作价约1400万元人民币入股,在中国成立了一家上海生科院控股的农业生物高科技公司,投资人投入1000多万元现金。成立新公司是该项目最先谈判的成果转化方式,开始科学家认可的投资方案是上海生科院以该专利技术的全部专利权(全球专利权)入股。在经过知产中心对该专利技术的专业价值评估和谈判后,最终在投资额不变的前提下,上海生科院仅以该专利技术在亚洲范围内的专利权入股共得到了更高的股权比例。由于谈判是建立在专业、公平、合理、共赢的基础上,投资方对最终的投资方案也非常认可。

不过由于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所以,需要进行客观的价值评估,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清晰的约定,具体如下。

(1)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当事人应明白其交易的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进行界定,明确交易标的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2年5月15日
下一篇 2022年5月15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