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交易双方 签《存量房买卖合同》,选择开户银行,存入交易监管资金。买受人需银行贷款的,由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二)交易双方与服务机构签订保证协议;(三)约定的交易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四)不动产登记完结后,依据保证协议的约定,由约定的交易当事人向服务机构提交划转申请;(五)服务机构查验登记信息后,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指令;(六)服务机构核实无误后将监管资金划转到交易当事人指定账户,交易资金监管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由交易双方共同向服务机构提出解除申请;(二)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交易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交易双方提出解除申请。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扰乱交易资金监管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其 签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签资格,记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的,或者违反规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逾期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取消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委托。存量房 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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