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粉丝挥刀割“韭菜”金融大V被公诉

“收盘了。”这是拥有400余万粉丝的金融博主“@徐晓峰在上海”发出的最后一条微博,时间定格在2021年7月7日。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仅查明徐晓峰明知某场外分仓系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仍与他人共谋,利用博主影响力在微博公共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招揽客户投资,收取佣金,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介入后,却发现徐晓峰的罪行远不止这些……

非法经营牵出案中案

在徐晓峰最后一条微博发出后的第23天,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徐晓峰刑事拘留。

经警方查证,徐晓峰推荐的“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等均系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这些期货平台实质上是陈明(化名)等人通过代理分仓软件擅自设立。

也就是说,陈明等人利用徐晓峰等大V影响力,吸引粉丝在上述分仓软件开户、交易,他们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下单,并自行进行资金结算,由此形成了以分仓软件为核心的“期权交易场景”。

“这个交易软件是分仓软件,肯定不正规,因为之前有类似的分仓系统被证监会处罚过。”徐晓峰供述道。徐晓峰是一名金融博主,同时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其明知使用场外分仓系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但为了个人利益,仍然毫不犹豫向粉丝“挥刀”,割起了“韭菜”。

据介绍,徐晓峰每单收取佣金20元左右。为了赚取佣金,徐晓峰还让自己团队的员工在直播间推广此产品,并通过自己的客服人员招揽客户进行投资,参与期货期权交易。经审计,徐晓峰涉及12个代理账户,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仅其个人违法所得便高达250余万元。

这并非徐晓峰唯一的“生意经”。在他被捕后,有大量投资者向检察机关反映,除场外期权外,徐晓峰还多次在微博上发布投资、荐股广告,并提供链接,引流投资者添加其推荐的 交账 进行投资。有粉丝听信宣传,添加 交账 进行投资,结果发现上当受骗,向徐晓峰反映情况后,他却置之不理,仍继续发布相同广告。

全面审查梳理证据链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矢口否认,检察官并未就此放弃。俞琳和助理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客观证据,先后调取了徐晓峰2019年至2021年间发布的所有金融广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并走访投资者,调取银行、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等。

通过调取的广告记录,检察机关梳理出徐晓峰共发布金融广告60次,以短链接还原域名后“连续时间段内相同服务器的链接为同一广告”的原则认定,确认涉嫌电信 络诈骗的广告1条(47次),涉嫌虚假广告的内容3条(13次)。

“我们还依法调取并恢复了徐晓峰的相关聊天记录,查明了他与广告中介的沟通情况。再加上他曾因违规发布金融广告被微博平台多次禁言,在接到粉丝被骗信息后,非但没有下架广告,还采用所谓的提醒方式进行‘免责’,继续发布链接相同的广告,足以认定其对于所发布的广告涉嫌电信诈骗系明知,且存在对法律的恶意规避行为。”俞琳介绍说。

最终,检察机关通过上述证据,认定徐晓峰主观上明知发布的是诈骗广告,但为了高额的广告佣金,仍屡次发布非法广告,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

在这本“生意经”中,徐晓峰靠收钱为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支持,获得丰厚回 ,每条广告从一开始的两三万元涨到了5万元,仅从一条被认定为 络诈骗的广告上就非法获利39万元。

对另外3条涉及虚假荐股的广告,徐晓峰起初声称不知情。

“那么,你为何在广告中声称这些账 是你‘多年老朋友’‘好朋友’的?”在检察官不懈追问下,徐晓峰才坦承发布广告是为了赚广告费,至于内容,自己均未核实真实性,所谓的老朋友、炒股高手也都不存在……据此,徐晓峰非法获取广告费用19万余元。

经反复多次讯问并固定上述证据后,检察官联系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对徐晓峰发布的3条金融广告内容进行具体研判,从而确定其在未核实链接真实性的情况下,虚构提供服务者身份及能力,诱导他人对广告发布者的荐股能力、操盘能力、可信性产生错误认识,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构成虚假广告罪。

强化监管预防同类案

在梳理诸多证据之后,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认定,徐晓峰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利39万余元;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利19万余元。

面对完善的证据体系,徐晓峰从最初的不认罪,到坦白犯罪事实,并最终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协议。

在承办该案的同时,检察官还关注到了此类违法犯罪的预防问题。

伴随着 络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博主、 红在自己的账 上发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带货”,由此导致粉丝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检察官提醒,一些主播和财经大V不能未经核实就“拿钱发链接”,或者为其推介宣传,尤其是为金融产品做广告宣传。金融广告是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信息和产品的重要渠道,犯罪分子利用自媒体流量,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包装宣传,使群众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影响 会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公共平台,检察机关建议,平台经济虽然是流量经济,但 络并非法外之地, 络平台应当承担起信息 络监管义务,要做好信息发布的合规审查,不能为了活跃流量而疏于审查监管,成为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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