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箫明公司)开发运营的“飞幕”APP,具有“听音识剧”功能,却被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 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 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佳韵 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点评
创新固然需要鼓励,但若借创新技术手段之名不当利用他人作品,仍应认定为侵权。只有合法传播,规范 络传播行为,激励创新,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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