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老舍、傅雷、邓拓等中国名家的著作权保护期已过,他们的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预计将掀起一波出版热潮。那么,著作权到底包含哪些权利?除了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外,相关书信、手稿的著作权与隐私权又该如何处理?就此,《上海书评》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刘永沛先生。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主要从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同时是兼职执业律师,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负责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在他看来,著作权的保护要能够激励创新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要符合 会常识,同时发挥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功能。
刘永沛像(澎湃新闻 刘筝 绘)
一、著作权包含哪些权利?
黑格尔
上海书评:那么,为什么是五十年呢?这个规定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考虑?
上海书评:除了书面作品,据说著作权还保护口述作品。那么,如果学生根据自己的课堂笔记整理了老师的讲课内容并出版,著作权如何界定?口述作品的保护期也是五十年?
上海书评:具体到最近出版界的一则新闻,有人在美国发现老舍名著《四世同堂》被遗失部分的英译稿,又将这部分内容译回中文发表。因为这部分英译稿的中文原文从来没有发表过,老舍的继承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当年的英译者享有哪些权利?
刘永沛:老舍去世的时间是1966年8月24日,到2016年底刚好过了五十年,所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就不受保护了,继承人也没有财产权,但依然有权保护人身权。至于《四世同堂》的英译本,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权利属于译者。假设在2016年前出版,则要经老舍继承人的许可,因为译本的出版涉及翻译权的许可问题;但如果是在2016年后出版,则跟老舍的继承人就没有关系了。也就是说,在2016年以后,任何人都可以翻译老舍的作品在任何地方发表。
浦爱德
上海书评:这部译稿是1948年3月至9月间,由老舍口述,浦爱德(Pruitt)翻译,1951年以《黄色风暴》(The Yellow Storm)为名由美国哈科特和布雷斯公司出版。浦爱德逝世于1985年,去世后将自己的档案、文学等资料捐给了施莱辛格图书馆,其中就有《黄色风暴》的完整手稿。这手稿还在保护期内吗?
刘永沛:基于合理使用的理由,任何一部作品都可以直接被他人翻译用于个人研究等非商业目的,不需要获得授权,翻译者都享有译稿的著作权。但如果翻译还在保护期内的作品,没有获得授权,则翻译者不能对译作进行发表、传播,否则就构成对原作翻译权的侵害。由于翻译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所以过了原作的保护期,译作就可以径行发表。至于您说到的浦爱德这个译本《黄色风暴》,已经在1951年发表过了,译者在1985年去世,因译稿的手稿捐给了施莱辛格图书馆,所以手稿的物权由施莱辛格图书馆所有,施莱辛格图书馆可以像处理其他所有物一样来对待,也可以公开展览,没有期限的限制。至于手稿所代表的著作权,则要结合作品《黄色风暴》发表的时间、地点和译者浦爱德去世的时间而定,且保护期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出版的作品,第一个保护期是二十八年,到1979年到期时还在保护期之内,可以再续展六十七年,故要到2046年才到期。所以,三十年之内财产权还受保护。至于谁拥有著作财产权,则要由浦爱德的捐赠协议而定,如果著作权没有捐赠给施莱辛格图书馆或其他人,则仍由浦爱德的继承人享有。相应地,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译作《黄色风暴》的保护期为译者浦爱德死后五十年,即至2035年12月31日止。因为各国版权是独立的,所以在2035年之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出版,都要获得许可,而在2035年至2046年之间,在美国出版要经许可,而在中国出版则不必经许可。版权的时间性,体现了与物权的一个重要差别。
二、书信的著作权和物权如何理解?
上海书评:下面想请您谈一下关于书信的著作权和物权的关系问题。
书信可由三个层次构成:内核是由书信中的信息所体现的思想内容,中间层是作为书信载体的信纸等物理介质,最外层是书信中信息的表达形式。书信的三个层次结构都涉及信息:内核可能蕴含着写信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涉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中间层是物理层,属于物权的保护范围;信息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简单的文字,也有可能是书法、美术等作品,这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著作权和物权可以分离,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相互之间不得“互相伤害”。但有例外,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属于原件所有人,实际上是分享了一部分著作权。但原件所有人在行使展览权的时候,受到原始著作权人发表权的制约,只有在原始著作权人发表之后,才可以展览。
上海书评:那合理使用呢?国外有些案例总结道,“合理使用”不受此限制,包括公开部分书信内容,供学术研究,根据信件内容进行分析、推断等。此外还有特殊情况,比如抗辩时可以公开对方的信件,采访往来信件应视为双方共同创作等等。
刘永沛:合理使用问题比较复杂。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都要以作品发表为前提;虽然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有规定,作品未发表也可以进行合理使用,但仍要考虑四个要件,受到使用目的是否营利、作品性质等因素的严格限制,实属不易。
关于采访往来信件的问题,则要考虑作品创作的实质过程。如果双方都实质性地参与了作品的创造,则权利归双方所有;如果提问者只是进行了记录整理等辅助工作,则著作权仍应属于被访者。
上海书评:具体到2013年发生的一件官司。有拍卖公司准备拍一批钱锺书、杨绛夫妇及其女儿钱媛的信件,被钱夫人杨绛先生告上法庭。您能从著作权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件吗?
钱锺书、杨绛、钱媛合影
上海书评:说到书信的隐私权问题,那么书信是否享有隐私权?这个隐私权也跟著作权一样,有保护期规定吗?
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
上海书评:既然隐私权是无限期的,这意味着什么?那么假设发现杜甫、苏东坡的一封信,也不能公开吗?
刘永沛:当然可以。隐私权保护也要考虑其现实意义,并符合 会的常识和认知,而不能教条和僵化地适用法律。在台湾就发生过一个闹得沸沸扬扬的 “诽韩案”:1976年10月,有一个叫郭寿华的人,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第二卷第四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责韩愈具有古代文人风流才子的习气,在妻妾之外仍不免寻花问柳,以至于染上性病,又听信方士之言,食用硫磺中毒而死。此文刊登后,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孙韩思道向法院提出自诉,控告郭寿华“诽谤死人罪”,台湾一、二审法院都判决郭寿华败诉(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999年版,第3至4页)。这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了笑话。我们不能无限制地向前追溯。首先,需要有人提出诉讼,证明主体资格就很难,如何证明起诉人与“被谤者”有直系血亲?一般来说,在 会变迁特别快的时代,超过四代的直系亲属,关系认定起来就会比较困难。其次,行为是侵害隐私还是表达自由,也需要权衡。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就要对法律作合理的解释,而不能成为机械适用法条的逻辑机器。
韩愈塑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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