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炒股软件买卖,实为无资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名为炒股软件买卖,实为无资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协议虽约定炒股软件价款及证券咨询服务相关内容,因提供服务方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故应认定无效。

标签:|证券|准入资格|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股票软件买卖|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06年,吴某与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吴某以5万元价格购买投资公司股票操作咨询软件,投资公司分析师指导运用并全程跟踪服务,投资公司开具了“软件服务费”的发票。吴某后以上当受骗为由诉请确认协议无效,返还其5万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买卖价款及提供证券咨询服务的相关内容,因提供服务一方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019 “吴鑫娣与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是买卖股票软件合同还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丁寿兴、严剑漪),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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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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