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软件恶意“刷单”?瀛台律师告诫:构成诈骗

【案件回放】

陈某是当地的一名 约车司机,但陈某好逸恶劳,觉得自己工作十分辛苦,于是其在 络上购买了一款“作弊”软件,计划利用该软件进行刷单,骗取该 约车公司的款项。后陈某利用该软件注册其他身份,利用该 约车平台的计费规则恶意刷单,在陈某并未实际进行接单的情况下获取该平台的补贴金。自2019年年底至2020年9月,陈某以此方法共计获取该 约车平台约七万元的垫付金。后该平台发现此情况进行 警,陈某于2020年底被警方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利用 约车平台的计费漏洞和“作弊”软件进行恶意刷单获利,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陈某利用该 约车平台的接单计费补贴政策,在 络上购买“作弊”软件进行恶意刷单,在其并未实际接单的情况下,通过刷单的方式骗取该 约车平台的补贴金共计人民币七万元。故陈某的行为属于恶意刷单,骗取 约车平台款项,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陈某的家人在案发后退赔了该 约车平台相应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利用平台漏洞使用刷单软件进行恶意刷单的行为,可能会获得短暂的利益,但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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