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络“传谣”损商业信誉 专家吁提高证据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6日举办“利用互联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犯罪问题”研讨会,专家提醒,利用互联 损害商誉取证、追责、定损难,呼吁企业在采取法律手段的同时,提高证据意识。

络呈几何级数传播, 络侵权危害甚广,自媒体时代,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一些企业利用微信等 交 络,与 络推手、营销账 联合,针对竞争对手无端捏造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传谣造谣。

“大量 络谣言在 交媒体平台泛滥,混淆视听,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给监管和现行法律适用带来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指出。

作为企业代表,安利(中国)公共事务总经理翟明翯称, 络谣言致使安利客户服务热线闻讯量激增,给公司正常运营带来很多困扰。

“ 络损害商誉取证、追责、定损难,管辖比较复杂,也增加了司法解决难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提醒。中科院软件所教授丁丽萍亦指出,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灭失性强。专家特别提醒受害人提高证据意识,特别是具备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常识。

“利用互联 损害商誉的难点,还在于如何平衡知情权、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的这一对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周加海认为,大多数中间转发者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追责时仍需“具有损害商业信誉的目的”这一要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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