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远程作弊软件“包过科目一”,驾校副总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陶某某利用其担任武汉市天宇晨阳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晨阳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在天宇晨阳公司三楼湖北省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一考场27 和57 考试电脑上,安装远程作弊软件,并连通该公司四楼的一台主机,用于驾驶人考试科目一作弊。

4月底,考生高某到天宇晨阳公司新洲邾城某考点 名时,通过工作人员向陶某某交纳了7000元的科目一“包过费”。5月3日,高某到天宇晨阳公司参加科目一考试时,陶某某安排高某使用安装了作弊软件的电脑考试,同时安排工作人员李某某操作天宇晨阳公司四楼的主机,利用非法植入的远程控制软件对高某考试用电脑进行控屏答题,致高某顺利通过该科考试。

5月17日,陶某某分别收取考生张某、陈某科目一“包过费”各3000元后,采取同样的手段让张某、陈某顺利通过该科考试。后有人举 。11月4日,陶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天被刑事拘留。

高某接受警方调查时称,他向天宇晨阳公司交钱后,在没有上一节课的情况下,就刷满了12个学时。2016年5月3日考试那天,所有正常参加考试的考生,全都在考场三楼排队入场,他则被安排在四楼,被带到电脑前,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点击“确认”登录考试界面。随后,神奇的事情果然发生了:进去点“确认”登陆之后,鼠标就自己到处乱动,自动跳到下一题,短短5分钟,电脑就做完了100道考题,他考了95分。

据查,陶某某收取了高某等3人共计1.3万元。案发后,陶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李某某为陶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了 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陶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陶某某积极退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利用非法植入的远程控制软件帮考生控屏答题,行为积极,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李某某受指使,帮助陶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且未获取好处费,可认定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陶某某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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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84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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