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将本应由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相关采购、销售业务,交给其弟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997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面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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