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平台和舆情监测公司,如何判断是否有竞争关系?

2019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Y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后,Y公司提请上诉,理由之一就是Y公司是 络舆情监测工具提供商,W公司是 交平台运营商,二者所处的服务市场、经营业务不同,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实Y公司在一审就提出这个主张并举证,只是法院不认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框架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需要判断二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法趋向于保护多元利益,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应当从它们之间的行为性质着手,即:

只要经营者的行为不仅具有对其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而且同时会基于这个行为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就可以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对“竞争关系”本身进行解读,也可知“竞争关系”并不限于同业竞争:

  • 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 会关系;
  •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竞争既包括同业竞争,也包括非同业竞争——非同业,但仍对交易机会、交易能力存在争夺的情形。
  • 如果一方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交易能力,而直接侵占或者损害另一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双方不是同业竞争,也仍然构成竞争关系。

    回到本案,一审法院指出二者构成竞争关系,因为:

  • 本案中舆情监测服务和 交平台服务存在一定差异,但W公司同样可以基于这些数据“自己开展”或者“授权第三方使用”相关数据分析服务;
  • Y公司未经授权抓取微博数据的行为,在提升Y公司交易机会的同时,也可能剥夺或降低W公司在相同市场中的交易机会;
  • Y公司在未付成本就获得现实利益的同时,会减损W公司利用该等数据而可能获得的经营利益,二者之间的经营利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并再次强调:

  • 反法的立法目的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 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应作狭义的理解和限制;
  • 现代市场中的竞争关系不仅包括同业竞争,也包括不同经营者对同一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进行争夺的情形。
  • 被告举证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Y公司在主张自己与W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时,还提交了两类证据,用于证明W公司意图通过垄断地位控制相关市场,排除限制竞争:

    第一类是与微博市占率等相关的媒体 道、研究 告等材料,用于证明微博市占率极高。为用户提供数据采集和分析服务,不仅无法绕开微博平台,还主要依赖微博平台,微博平台限制其数据采集的行为属于阻碍信息流通。

    第二类是案外公司“MD公司”运营的“新浪舆情通”的 页截图、 站ICP备案查询截图,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等材料,用于证明:

  • MD公司与Y公司都提供舆情监测产品与服务,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 MD公司是W公司的关联公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 本案的实质是W公司“意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 络舆情控制工具提供商”
  • W公司提出:

  • 第一类证据多为2011年数据,与本案无关,研究 告也仅是市场预测,不能证明微博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滥用了该地位,更不能证明其对相关市场进行了干涉和支配。
  • MD公司的行为是W公司许可的合法行为,和Y公司被诉行为有本质不同,且恰恰表明Y公司认可微博平台的市场价值
  • 一审法院认为Y公司称W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控制相关市场,阻碍信息流通,没有事实依据,也不是本案处理的争议:

  • 从控股关系、高管构成等看,W公司与蜜度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 至于阻碍信息流通的问题,微博平台数据只是Y公司获取数据的渠道之一,Y公司可以通过门户 站、 交平台或者论坛等多种渠道进行数据采集,Y公司称W公司阻碍信息流通,没有事实依据;
  • 此外,即使微博平台市占率高,W公司是不是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也不是本案处理的争议,一审法院表示对此不予评价。
  • 雪上加霜的是,被告提交的证据还有利于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Y公司提交的MD公司相关的证据,恰恰说明W公司已经基于其平台数据开展了此类服务,W公司和Y公司存在现实的“此消彼长”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说明:

  • W公司和Y公司虽然经营领域不同,但是重要的经营资源都包含“微博数据”;
  • 微博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可为W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提供竞争优势;
  • W公司和MD公司针对“微博数据”在舆情监测服务方面的商用达成合作;
  • Y公司和MD公司在经营模式、经营领域方面,高度趋同;
  • 如果Y公司不正当地获取微博数据并用以提供商业化舆情监测服务,在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会直接减弱W公司利用上述微博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交易机会与交易空间,二者存在现实的“此消彼长”之关系。
  •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二者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新案:反垄断诉讼

    争议并未止步于此,Y公司在2021年2月8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发布涉诉公告,称其服从法院判决结果,将对本案申请再审。

    此外,还单独提起一个反垄断民事诉讼并在2021年11月8日获长沙中院受理。

    对于反垄断诉讼,Y公司的说法是:

  • 随着 易和腾讯微博的正式关停以及搜狐微博的实际停运,国内已经不存在和新浪微博形成有效竞争的微博平台;
  • 微博信息良莠不齐;
  • 因为对不良信息监管不力,W公司曾多次被主管部门警告或处罚;
  • W公司拒绝Y公司使用微博数据进行舆情监测,实质上是逃避监管,变相地把监管权力握在自己手里,“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 Y公司称自己的“舆情监测”服务是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W公司则回应称:

  • Y公司提供的舆情监测服务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监管、 络执法无关,与政府主管部门对微博信息的监管无任何授权关系,且已在不正当竞争案中被法院认定;
  • 提醒Y公司不要打着“行政监管”的幌子,掩盖自己自身“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存储、展示微博数据并侵犯微博合法权益”的问题。
  • W公司还提到一点,这也是后续案件的看点之一:

    Y公司在未履行完毕判决的情况下,曾在3月向其提出数据合作需求、7月提起反垄断诉讼。也就是说,后续案件看点之一就是W公司在争议解决期间是否可以拒绝许可数据使用权

    写到这里要提一下,刚才在百度搜索“XX舆情通”时,第一个搜索结果不是MD公司的 页,而是Y公司的YF软件 ——这种设置搜索关键词的手法在 络文学、游戏等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极其常见,让人莫名感觉它们之间的纠纷一时半会儿结束不了,甚至有可能出新案,为我们旁观者观摩数字世界的规则演进提供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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