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Y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后,Y公司提请上诉,理由之一就是Y公司是 络舆情监测工具提供商,W公司是 交平台运营商,二者所处的服务市场、经营业务不同,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实Y公司在一审就提出这个主张并举证,只是法院不认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框架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需要判断二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法趋向于保护多元利益,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应当从它们之间的行为性质着手,即:
只要经营者的行为不仅具有对其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而且同时会基于这个行为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就可以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对“竞争关系”本身进行解读,也可知“竞争关系”并不限于同业竞争:
如果一方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交易能力,而直接侵占或者损害另一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双方不是同业竞争,也仍然构成竞争关系。
回到本案,一审法院指出二者构成竞争关系,因为: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并再次强调:
被告举证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Y公司在主张自己与W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时,还提交了两类证据,用于证明W公司意图通过垄断地位控制相关市场,排除限制竞争:
第一类是与微博市占率等相关的媒体 道、研究 告等材料,用于证明微博市占率极高。为用户提供数据采集和分析服务,不仅无法绕开微博平台,还主要依赖微博平台,微博平台限制其数据采集的行为属于阻碍信息流通。
第二类是案外公司“MD公司”运营的“新浪舆情通”的 页截图、 站ICP备案查询截图,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等材料,用于证明:
W公司提出:
一审法院认为Y公司称W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控制相关市场,阻碍信息流通,没有事实依据,也不是本案处理的争议:
雪上加霜的是,被告提交的证据还有利于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Y公司提交的MD公司相关的证据,恰恰说明W公司已经基于其平台数据开展了此类服务,W公司和Y公司存在现实的“此消彼长”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说明: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二者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新案:反垄断诉讼
争议并未止步于此,Y公司在2021年2月8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发布涉诉公告,称其服从法院判决结果,将对本案申请再审。
此外,还单独提起一个反垄断民事诉讼并在2021年11月8日获长沙中院受理。
对于反垄断诉讼,Y公司的说法是:
W公司则回应称:
W公司还提到一点,这也是后续案件的看点之一:
Y公司在未履行完毕判决的情况下,曾在3月向其提出数据合作需求、7月提起反垄断诉讼。也就是说,后续案件看点之一就是W公司在争议解决期间是否可以拒绝许可数据使用权。
写到这里要提一下,刚才在百度搜索“XX舆情通”时,第一个搜索结果不是MD公司的 页,而是Y公司的YF软件 ——这种设置搜索关键词的手法在 络文学、游戏等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极其常见,让人莫名感觉它们之间的纠纷一时半会儿结束不了,甚至有可能出新案,为我们旁观者观摩数字世界的规则演进提供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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