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N 房”发生在中国,法律界人士:“赵博士”或可判死刑、观看者涉嫌共犯

近日,韩国破获了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性剥削案件,被称为“N 房事件”。韩国警方所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年龄受害者为年仅11岁的小学生。

随后,有国内媒体 道了多个涉儿童色情信息的 站,用户数以百万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3月28日回应表示,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循线追查、扩线深挖,重拳打击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儿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微博回应

在此类儿童色情犯罪中,存在着组织者、参与观看者、 络服务提供者等不同行为主体,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我国,他们会受到何种惩罚?上海金山法院法官助理亓淑云对此进行了解读。

组织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亓淑云看来,如果“N 房事件”发生在中国,组织者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5种情形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N 房”事件嫌犯、 名为“博士”的赵周斌(图源:韩联 )

络服务提供者若不监管也将担责

组织者还可能涉及的一种犯罪类型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

亓淑云指出,如果有人通过强迫、引诱等手段组织他人在公共 络空间进行直播,当众进行色情表演,则构成刑法第365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是事先对被害女性的色情表演进行录制,后通过 络途径进行传播,则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若长时间将被害人控制在某个地方,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新闻 道,行为人在过程中还存在用刀在被害人身上刻画等行为,该行为主观故意显然并非出于非法拘禁,因此需要对该行为单独评价,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聊天室的服务提供者则负有 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义务,如果主观上明知他人将淫秽视频上传至 络,而不予以监管、删除,持放任态度,其行为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付费观看者涉嫌共同犯罪

据媒体 道,“N 房”事件中,曾经加入过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亓淑云表示,聊天室中的观看者如果将视频、照片等固定下来,通过 络等途径再次传播,达到一定条件,就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仅仅只是点击观看视频,则不构成犯罪。亓淑云认为,按照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确实如此,但本案中涉及14周岁以下的受害者,因此,观看者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亓淑云说,即使观看者没有与被害儿童身体接触,但是如果通过 络软件,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行为具有相同的 会危害性,应该定猥亵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也指出,儿童淫秽视频与一般视频不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单纯观看不违法,但观看或持有儿童淫秽视频则构成犯罪。“这种立法思想是认为,儿童的权益要比个人在这方面的自由或隐私更加重要,我觉得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

罗翔还认为,观看者可能还涉及共同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观看者如果为 站付费,就属于主观上明知他人要实施性侵、猥亵等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金钱资助,可以按照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以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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