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在任职期间,需通过 络办公系统手机端填写工作日志,后祁某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离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根据祁某 络办公系统填写的工作日志,法院认定了祁某加班的事实。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宿迁市中院和市人 局联合发布了包括这一案例在内的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发布了一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例
不满长期加班并“克扣工资”,男子主动离职
2017年9月21日,祁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先是担任餐饮总监,后调入招商部从事招商工作。次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制等。在工作期间,某公司使用OA办公系统(一款 络软件)进行员工管理,祁某需通过系统手机端填写工作日志。2020年8月24日,祁某以某公司克扣工资为由离职,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并支付加班费64827.55元。
祁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安排原告周六或五一、国庆节等节假日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并克扣原告工资,其行为违法。
祁某任职的公司辩称,祁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即便存在加班费,2019年8月24日之前的加班费因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此部分的加班费也不应支持。
OA系统工作日志,被认定为加班事实
法院认为,祁某“克扣工资”的主张不成立。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祁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已经在公司工作2年10个月,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对于加班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载明祁某实行标准工时制,但OA系统办公日志显示祁某在部分休息日及加班日仍在工作。某公司认可该OA系统系其公司内部使用,仅主张部分内容填写不属实,并抗辩祁某系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无需考勤,不存在加班。
但某公司主张不定时工作制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符,该公司也未按照其内部考勤制度或法律规定 请批准,故对某公司主张不定时工时制不予支持。
祁某提供的OA系统工作日志虽然存在补填的情况,但其补填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在未填日的临近时间内,结合某公司提供的《2月考勤模板》显示祁某确实存在周六工作以及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并不准确的情形,能够认定祁某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7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经计算,某公司应向祁某支付加班费33266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公司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办公软件可以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占军在发布会上就此案进行了点评。随着互联 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用人单位为了方便快捷节约成本都采用 络软件等进行管理,如钉钉、飞书等。这些软件既可以成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也可以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日志因为系其本人书写,在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加班的证据,但与传统的纸质版工作日志不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采用了一款 络软件要求劳动者填写工作日志。因此,虽然该工作日志内容系劳动者自行书写,但因以 络为载体,可反映真实的填写时间,比较准确地记录了劳动者日常工作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未完全认可,但仍作为认定加班的证据之一。
根据 络软件记录,祁某工作日志中少数内容系补填。但经审查,补填信息都发生在未填日的临近时间内,而非在双方发生争议之后恶意补填,某公司又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准确的考勤记录或其他相反证据,故本案采信了劳动者的工作日志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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