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加粉”干扰微信运营 一审判赔500万(附判决)

那么,这种批量加粉的方式,是否侵犯了微信的开发与运营方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5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软件包“数据精灵”提供的“暴力加粉”、“朋友圈一键点赞和评论”、“朋友圈内容一键转发”以及“通讯录好友群发”等13种特殊功能破坏了微信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提出的5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诉求。

“数据精灵”13种微信“批量操作”被诉侵权

2016年初,根据众多微信软件用户的投诉和举 ,微信开发商及运营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调查发现:数据精灵软件包由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微源码公司),并通过其官 、微信服务平台及代理商分销等方式提供该软件包的销售、宣传推广及售后维护等服务。

腾讯公司在与微源码公司交涉未果后,将微源码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商圈公司)、侯某某一并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据了解,侯某某为微源码公司股东和监事,同时也是商圈公司股东。

腾讯公司主张,微源码公司与商圈公司共同实施了在微信等 络平台上推广销售侵权软件包的侵权行为;侯某某则通过涉案 页上显示的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买侵权软件包的销售款。三被告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巨大损失。

对于侵权指控,三被告辩称,原告在对被告微源码公司 站上的二维码扫码时出现被告商圈公司的信息,此为原告自行添加;即使该二维码信息真实,被告商圈公司在主观上也不知情。因被告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被告侯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涉案数据精灵软件源自威锋源 站平台转存,该平台上有很多软件可以自由转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方上传,因此,数据精灵软件与被告方无关。

“数据精灵”被判破坏微信商业模式

法院认为,原告研发并经营微信即时通信服务,根据被告方的经营业务,其亦从事互联 即时通信的研发与推广服务,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服务时,必须与原告签订《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利用微信或本软件及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干扰微信正常运营,以及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告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微信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数据精灵软件包可以让安装用户实现的上述13项特殊功能为微信服务所不具有。被告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侯某某共同从事数据精灵软件包的研发、推广和经营,并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将其研发的数据精灵软件包以服务平台和分销平台方式向用户兜售,并擅自将数据精灵软件的功能与原告微信软件在使用时形成交互关系,其行为会大量增加原告微信服务的数据量和数据流,进而导致原告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加大。为保持微信服务器运营的稳定性,原告显然会加大微信服务器的运营投入,从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开发、宣传、推广和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正版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破坏了原告的商业模式,违反了互联 行业的商业惯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被告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微信服务的商誉造成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该院综合考虑原告微信服务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被告方利用其官 、微信服务平台及代理商分销等方式大规模推销数据精灵软件包,被告方售卖的数据精灵软件包价格较高,被告方数据精灵软件包下载量较大,被告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微信服务带来较大影响与干扰,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方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2017)粤03民初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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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明显:诉垄断遭驳,字 “撞车”被责改名

(2017)粤03民初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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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侵害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责令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 。2017年7月,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不正当手段运营的“刷粉经济”理应休矣。此次腾讯维权一审告捷,下一家被诉的“刷粉”公司又会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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