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即将到来,为营造强大宣传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郑州公安联合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精心制作了一批防范经济犯罪的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为您揭示当前侵害民生经济犯罪的形势特点、典型案例以及防范措施,让我们边看边学,努力提升自身识别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作品4《李大爷炒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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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5《保险反诈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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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6《金灿灿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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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经侦宣传日专栏
“场外配资”存风险
【案例】
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等三人以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其中吴某全面负责,翁某、陈某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林某参与具体业务。该公司采取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引入某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林某则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统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而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该公司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吴某等人撮合华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余位客户场外配资达4300余万元,获利24万元。
【什么是“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随着市场交投活跃,近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活动又有所抬头,不法份子通过电话营销、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软件、邮箱群发、财经 站广告页、自媒体等方式,采取诱导性宣传招揽客户,称能为投资者提供1至10倍高杠杆炒股资金。吸引投资者通过 站或手机APP参与“场外配资”活动,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河南证监局也公示了河南辖区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河南省郑州市永之胜操盘、河南省郑州市忆融速配、趋势管家、河南省郑州市鼎泽配资等七个平台被曝光。
上述案例中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是兼具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公司无经营资质而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场外配资”存在的风险及危害】
场外配资活动背后蕴藏着巨大风险,一是高杠杆风险,有市场人士测算,假设场外配资杠杆按1∶5比例操作,买入单一股票的话,跌幅只要达到5%就触及警戒线,一个跌停就会被强行平仓;二是下单风险,场外配资交易过程至少经过配资系统、操盘系统、委托交易系统等三个系统,安全性、稳定性不可靠,经常出现指令丢失、交易差错等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三是收费欺诈风险,擅自提高交易费率也是配资公司常用的手法之一;四是虚拟盘诈骗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软件模拟沪深股市交易盘进行对赌诈骗,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并未真正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入沪深交易所,配资公司也并未将客户资金真实用于股票投资,而是进入个人账户后转走或提现,据为己有;五是失联跑路风险。
【警方提示】
证券法第120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场外配资”机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如果非持牌机构经营配资业务,将涉嫌非法经营罪。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避免自己的资产遭受损失或不法侵害。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依法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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