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妻状告第三者返还丈夫花销
2009年3月5日,小丽与小志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至今。
2016年下半年,丈夫小志通过 络交友软件与小琪相识,小志以与妻子感情不好,准备离婚为由与小琪交友,后双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为共同居住生活,小志另行租房并购买家具。期间,小志为小琪在购物 站购买的衣服、化妆品等代付费用,并通过小琪在某借款平台借款,还款时再将钱给小琪进行还款。2021年春节后,小琪与小志分手。
小丽获悉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小琪诉至法院,要求小琪返还丈夫为她支付的款项。
法院认定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志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小琪发展婚外情,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小志在未经小丽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花费了159690.51元,损害了小丽的财产权益。小琪无正当理由收取小志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小琪返还小丽159690.51元。
经办法官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 酬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过错配偶方有权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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